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申  请 人:魏X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告知书,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作出的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告知书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春节在孟津XXX购物广场超市购买XX全家桶。其销售的XX全家桶,万元大奖刮刮卡,经超市客服验证,刮出来的二维码全为废卡。其销售XXX虚假有奖销售,违反不正当竞争法,遂向被申请人举报。

2024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做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称,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就此行政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未查明事实,违反法定程序,未全面调查该案件,行政不作为,法律适用模糊,包庇涉事企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第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其销售的XXX全家桶,万元大奖刮刮卡,经超市客服验证,刮出来的二维码全为废卡。被申请人称违法事实不成立,就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行政行为错误。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销售XX虚假有奖销售,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其移送处理与相关法律不符。

第三、被申请人法律适用模糊。其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依法其应当明示具体法条。第二十条一共有四款情形规定,其不予释明。行政执法应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据此,该告知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

因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未查明事实,违反法定程序,未全面调查该案件,行政不作为,法律适用不明,包庇涉事企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由此,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另,本案依法申请组织听证审理,并请在收到复议答辩当日向申请人邮寄答辩。

被申请人答复:

一、答复人认为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我单位于2024年X月XX日接到申请人魏XX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X月XX日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号130XXXXXX)向申请人魏X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和投诉调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魏X该投诉事项我单位已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上午XX时到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管所进行调解。被投诉方河南XXXX有限公司孟津XXXXX广场分公司书面向我局提出只接受现场调解,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魏X未在规定期限到场参加调解,也没有说明未到场的理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4年X月XX日通过魏X的手机号130XXXXXX向其发送短信通知,送达了洛孟市监(2024)第X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其对该投诉事项我局终止调解。

对申请人举报的虚假有奖销售问题,我局经过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如下:河南XX有限公司孟津XX广场分公司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经营企业,其销售的“XXX全家桶”花生夹心巧克力,(标示生产企业:XX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规格:净含量460克,20克*23,生产日期:20240113A/8),查该单位2024年1月XX日-2024年2月XX销售明细共销售了2X桶,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孟津XX食品区随机抽取“XX全家桶”花生夹心巧克力2桶,取出万元大奖刮刮卡,均能刮出清晰的二维码,能扫出信息。另外该单位还销售有生产日期为2023XXXX的“XX全家桶”花生夹心巧克力,此批次无万元大奖刮刮卡。该单位提供出上述批次食品的入库及销售明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因有奖销售属于食品生产厂家行为,我单位已将有关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XX(中国)有限公司主办的“有机会赢万元大奖”活动,有完整的活动安排,有具体的活动时间、活动范围、活动产品、参与流程等内容,符合有奖销售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未发现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不属实”,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X月X日通过邮寄送达举报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将处理结果依法告知。

因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与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实际情况不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调查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因此,我局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对被举报单位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告知申请人。

二、对消费投诉作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投诉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因此,申请人对我局洛孟市监管2024第XXX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X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自己春节期间在孟津XX广场超市购买的“XX全家桶”,经超市客服验证,里面的万元大奖刮刮卡,刮出来的二维码全为废卡。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XX全家桶”为虚假有奖销售,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赔偿和查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X月XX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作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CGXX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CXXX号《投诉调解通知书》,并于2024年2月XX日通过申请人手机号进行了电子送达。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X月XX日出具书面调解方案,要求进行现场调解,因申请人未在通知时间内参加现场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XX日作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CGX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定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与实际调查的情况不符,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24年X月XX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监〔2024〕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魏X举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XXX全家桶”花生夹心巧克力涉嫌虚假有奖销售,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因有奖销售行为属于食品生产厂家行为,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监案移〔2024〕XXX号《案件移送函》,将有关线索移送至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X月XX日作出XX市监不立案告〔2024〕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XX市监结告〔2024〕X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后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函、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依法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