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汤X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洛阳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答复;3、要求复议决定依法公示。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4年X月XX日在被举报方经营的XXXX好货推荐店铺营业执照《洛阳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XXX眉毛营养液》,规格是:6ml,单价为:12.5元,订单号为:3794547XXXXXXXX,本人收到货后发现如下问题:1、依据相关规定化妆品成分按含量降序排列。涉案产品标注的产品备案号为XX妆网备字2022XXXXX,举报人通过化妆品备案查询系统发现,涉案产品的成分排序与备案中的成分排序不一致,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理。2、从被举报方提供的这份检测报告来看,该产品并没有对XXX的限量进行检测,而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以及涉案产品备案和执行的标准XX妆网备字2023XXX中规定,其生产销售的眉笔需要对XXX进行检测,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针对上述违法问题,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书信答复理由为“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证明被举报方存在举报事项中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举报方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注册并经营,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不在其管辖范围,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证明被诉方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立案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可以中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没有理由,该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该法条规定含量以递减顺序排列,备案的配方为投料生产的配方,这是化妆品生产的技术要求,而被举报方销售不符合化妆品生产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被申请人未对该问题进行答复。
3、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度,对批次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商家提供检测报告是有问题的,也无法提供出来进货证明,涉案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义务,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的该事项进行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4、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无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定性为适用法律错误。
5、行政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实现权利救济的前提和保障。被申请人做为执法者,行政行为应当规范,执法应当严谨,程序应当合法。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没有告知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秉公执法,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其答复内容应当予以撤销,没有对违法行为查处也属于不作为,请依法抄送上级机关及监委,履行复议监督相关职责,共同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政府公信力及法律的威严与权威。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 年X月X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洛阳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执法人员在洛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区XX街道XX市场XX路XX号未见到该店门面房,经查该店于2023年X月X日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XXXX网络有限公司(XX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邮寄告知函,建议其对洛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在“XX平台”的网店“XXXX推荐”采取管控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生产厂家XX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规定,经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对洛阳市XXXXX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自己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的涉案产品与该产品标注的备案号中备案的产品成分排序不一致。且涉案产品未对二噁烷的限量进行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X月XX日到被投诉举报人的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市场XX路XX号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的实际营业场所,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询,被投诉举报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3月XX日作出洛孟市监〔2024〕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同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洛孟市监案移〔2024〕XX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广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监函(2024)XX号《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函》,建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XXXXXX有限公司(XXX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洛阳市XXXXX有限公司在“XX平台”的网店“XXXX推荐”采取管控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案件线索移送函、告知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依法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XX有限公司(XX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监〔2024〕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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