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卢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过补正资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XX月XX日,我申请XX区信息公开XX征收XX镇XX村X组集体土地中,XX镇人民政府与XX村委会签定的孟津区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孟津区政府给复XX镇的电话号码,我没有打电话,我去找XX镇书记,书记说找XX镇土地所,土地所说找孟津区自然资源局要,自然资源局说找XX镇要,他们相互推诿不给。2024年X月XX日我申请白鹤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白鹤镇人民政府给我一份白鹤镇人民政府与XX村委会签定的孟津区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到现在为止白鹤镇人民政府都没有提供给我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卢XX向被申请人寄送公开申请后,白鹤镇于2024年X月XX日在XX村为卢XX提供了征地协议PDF版本,基于卢XX的本次复议申请,现答复人提供该协议。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洛阳市孟津区白鹤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孟津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与孟津区白鹤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该征收土地协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方式于2024年X月X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该征收土地协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提交的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故被申请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该征收土地协议,因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方式于2024年X月X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征收土地协议(后随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邮寄送达),故责令被申请人再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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