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巫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回复的行为,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超时违法,存在渎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X-X 14:00:43签收(XA 39XXXXX)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举报河南XX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XX麦片违法行为)。从2024-X-X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至今都没有正式的盖上被申请人公章回复(没有盖章的回复按照规定没有法律效应),已经超过90天,属于懒政不作为,存在渎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对投诉举报案件回复、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我单位迄今为止没有收到过申请人巫XX的投诉举报信。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书等材料,该材料中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显示收件人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件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XX区。经查询该邮件单号“XA 3923XXXXX”,显示已被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被申请人至今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收件人并非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地址也非该局住所地,因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的行为,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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