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105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申 请 人:翟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950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950X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停车位置属于一个市场,前面的路刚修好,没有禁止停车的标示,对于一个外地人没有一个短信通知。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X月X日X时X分,申请人翟XX将豫ARXXX小轿车违规停放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路与XX交叉路口往东北约200米(XX花园北侧约100米)XX花园公租房(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服理由,答辩如下:

1.关于违停行为:根据现场采集的违停照片显示,申请人的车辆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该违停行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2.关于禁停标志:并非只有设置禁停标志的地点才不允许停放车辆,驾驶员在停车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停放行为合法、合规,减少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公共利益的影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根据现场照片可见,该车辆停在城市道路上,实际存在违停行为。

3.关于违停告知方式:由于城区车辆流动性大且动态性强,为保证治理成效,2024年1月1日以后,违停治理采取流动巡逻的方式采集违停信息,一旦发现有违停行为,立即进行治理,并直接在违停车辆上张贴违停告知单,并不是申请人认为的只有收到违停短信提醒的才能下达违法告知。综上所述,申请人翟XX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950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X时X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ARXXX小型汽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往东北约200米(XX花园北侧约100米)XX花园公租房(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X月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950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违停行为人需注册绑定“洛阳孟津违停处理”微信小程序,并完善车主信息后可收到违停告知相关信息的短信提醒。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12月6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未规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其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已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拍摄的照片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950XXX3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