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龙XX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X月XX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举报“XX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方)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限期答复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住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建议诉求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权。”申请人不服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本案中,申请人在举报的同时提供了购物凭证以及涉案实物图片供被申请人核实,该涉案产品在相关网站查询得知无备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XX竹炭素健齿清爽渍护龈牙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事实,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的前提下,草率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重作,该产品本人于2024年X月XX日进行购买,使用造成困扰进行投诉举报,然后该产品至今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无备案,可以认定为本人购买,对其进行销售的时候是无备案状态。
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满足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收到申请人关于XX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我们接收到的是举报派单,根据规定,我单位就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调查,执法人员在XX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市场XX路XX号未见到该店门面房,走访市场管委会经理杨XX,杨XX称从未见该店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综合该案调查的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该举报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条件。2024年X月XX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024年X月XX日,执法人员在该涉事工商户注册地址进行实地现场调查,并未在其经营地址找到该市场主体,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该涉事主体注册登记所走访,无法与涉事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我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XX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案件线索的核查、调查取证,以及不予立案的审批。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举报案件核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的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及回复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自己在淘宝网购买的涉案产品收货后,经查询该产品无备案信息,未经备案和取消备案的产品都不允许上市销售,被举报人违规销售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也损害了申请人的个人消费权益,请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情况反馈至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4年X月XX日到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的实际营业场所,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综合该案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X月XX日通过12315全国平台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另查明,被举报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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