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吕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26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26X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车牌号豫CXXXX的北斗星车辆是20年的老车,下午5点年审回来突发故障,先是两侧转向灯不亮,车主接车后没开多远发现,就近停道路旁的道牙上大树下,此地没有禁停标识,之前一直可以停车,也不影响交通。然后打电话问代审人原因,代审人说不清楚。车主想自己去问时发现打不着火。代审人说现在是下班时间,别动车。等周一(20号)去问清楚。X月XX号上午就被贴罚单。
老车突发故障,是不得已停在马路牙子上的大树下。有和代审人的聊天记录和修车发票为证。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XX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吕XX将豫CXXXX小轿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花园西北角(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服理由,答辩如下:
根据现场照片可见,车辆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跨线停放,严重影响了附近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违停行为实际存在。聊天记录中显示车辆停放时,车主已可预计在此处停放将会长达三天左右。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车主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交通规则和停车规定,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但车主仍无视了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未积极寻找合法停车位或联系相关部门协助,以确保其停车行为不妨碍交通。在交通管理中,停车规定是客观存在的法规,虽然车辆发生故障,但不能依赖这种“特殊情况”规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不服理由并不成立。故申请人吕XX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26X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CXXXX小型汽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花园西北角(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X月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26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12月6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中,申请人因车辆故障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本应尽快处理,消除影响,但确长时间占用非机动车停车位,影响了行车安全和秩序,已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拍摄的照片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26XXXX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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