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69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申 请 人:刘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X月XX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组织调解,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在X月XX号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了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售卖3无产品一事,被申请人回复为:“该投诉不在我辖区管辖范围”。

本人根据12315平台《投诉须知》3.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本人写明了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名称。被申请人应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12315平台《投诉须知》依法进行受理,被申请人以没有管辖范围不予受理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售卖3无产品一事的投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复议,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我单位迄今为止没有收到过申请人刘XX在全国12315上的投诉单,我单位收到的编号为:141032200202402XXXXXX的投诉单,投诉人为赵XX。

赵XX投诉内容为,本人在2024年X月XX日在河南XX超市购买的一次性手套为三无产品。

因投诉人投诉的商家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主体登记信息为XX省XX市XX区XX环,该投诉不在我辖区管理范围,我单位不具有处理权限。

综上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被申请人收到案外人赵XX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该投诉单的投诉编号为:1410322002024XXXXXXXX,投诉人赵XX称其在XX超市购买的一次性手套为三无产品,要求退赔费用处罚商家。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搜索查询,未发现有来自申请人的相关投诉。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的综合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后,经过调查,未发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过投诉,也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本案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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