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周XX
地 址:北京市XX区XX大街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5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X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镇XX村、XX村境内XX地块“XX一期”XX幢X单元801室房屋买受人,为核实案涉项目建筑是否合法。2024年2月X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17694XXXX)的方式向洛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镇XX村、XX村境内XX地块“XX一期”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批准文件及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共5 项材料。洛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于2024年2月X日签收,答复建议向洛阳市孟津区政府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了解获取该信息。
遂申请人依据洛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的答复指引,于2024年3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288551XX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X日签收,答复称该项目由洛阳市国动办(人防办)质量监督备案,因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事项不属于该机关公开范围。
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洛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答复指向相互矛盾,其推诿行为已构成严重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一、答辩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答辩人于2024年3月X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4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4月X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答辩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客观真实。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是:“XX一期”项目的1、人防工程设计图纸;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批准文件及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
对于人防工程设计图纸,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回复意见,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审批文件、施工图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涉及人防敏感信息,不宜以纸质形式对外公开。答辩人已告知申请人,如有需求,可携带相关函件和保密承诺书至孟津区人防办申请查阅。
对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查,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XX日向答辩人申请修建XX一期防空地下室,答辩人经审核后出具了《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书》。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是由洛阳市国动办(人防办)主导,并非答辩人。且答辩人向洛阳市国动办(人防办)了解到,目前该项目人防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答辩人并无竣工验收报告、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答辩人向申请人回复“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范围”并无不妥。
对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批准文件及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因该项目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并非易地建设,故答辩人向申请人回复“易地建设批准文件及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信息不存在。”符合事实。
综上,答辩人的答复程序合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客观真实,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系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镇XX村、XX村境内XX地块‘XX一期’商品房的买受人,现申请人为查验自身相关信息,特向贵机关申请公开涉及‘XX一期’项目的如下信息:1、人防工程设计图纸;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批准文件及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查,该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在孟津区人防办存档,如您有需求,请携带相关函件和保密承诺至孟津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查阅,联系人:王XX0379-6792XXXX。由于该项目由洛阳市国动办(人防办)质量监督备案,‘竣工验收报告、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范围。该项目非易地建设,所申请‘易地建设批准文件及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信息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X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4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答复在20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理时限内,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回复意见,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审批文件、施工图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涉及人防敏感信息,不宜以纸质形式对外公开。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可携带相关函件和保密承诺书至孟津区人防办申请查阅,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是由洛阳市国动办(人防办)主导,且被申请人向洛阳市国动办(人防办)了解到,目前该项目人防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被申请人并无竣工验收报告、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复“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范围”并无不当。因该项目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并非易地建设,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复“易地建设批准文件及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X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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