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35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申  请 人:宋XX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监〔2024〕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洛孟市监〔2024〕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X月X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人(洛阳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有果果牌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挂号信邮件号为:XXXXXXX,被申请人于X月X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作出此次投诉和举报的回复,回复内容为“宋XX,我局于2024年X月X日收到你关于洛阳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答复说明了理由依据,但是被申请人答复的投诉告知书根据该饮料的标签作品登记证书版面设计上的“你可以吃xx个果子,也可以只喝一小瓶”是一种双向选择关系,非相等关系,另根据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等内容,消费者能够认知和辨识产品的实际状况。对此,申请人认为该句广告语属于无效广告语,为何厂家愿意印刷这句广告语,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误导消费者以为一小瓶等于xx个果子。除此之外,对于产品的任何方面均没有任何作用,而对举报事项的答复却没有说明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和答复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举报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丧失。所以,执法人员在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时,应当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简要说明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

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申请人认为自己所提交的举报事项已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按照规定应当立案。一个不合格并且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没有整改也没有对商家进行处罚也没有进行召回,申请人表示不服。试问市场监管局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被申请人未告知作出决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损坏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另外,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被申请人未将作出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告知,存在瑕疵,请贵府本着复议为民,坚持纠错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4年X月X日,我局接宋XX的举报材料称: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X月X日在拼多多店铺“xx果饮”上面购买到品牌“XX”有果果牌芒果复合果汁饮料,发现上面宣传的“你可以吃xx个果子,也可以只喝一小瓶”该宣传为虚假广告。宋XX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

经执法人员核查,涉案主体:洛阳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提取了“XX”有果果牌芒果复合果汁饮料食品标签,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关于该饮料标签作品登记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根据该饮料的标签作品登记证书版面设计上的“你可以吃xx个果子,也可以只喝一小瓶”是一种双向选择关系,非相等关系,另根据产品外包装标签产品名称、配料表等内容消费者能够认知和辨识产品的实际状况。综上内容,我们认为被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该举报案件符合可以不予立案的条件。2024年X月X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X月X日将举报不予立案情况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积极履职、充分展开调查,并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案件线索的核查、调查取证,以及不予立案的审批。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举报案件核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的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及回复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自己在拼多多购买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面宣传的“你可以吃xx个果子,也可以只喝一小瓶”违反了《预包装食品7718通则》3.3、3.4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并将案件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X月X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版面设计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XXXXX)及产品检验报告,通过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查询,涉案产品的版面设计登记号与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一致。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X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被投诉举报人出具不接受调解的书面情况说明一份,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分别通过申请人手机号XXXXXX进行了电子送达。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4年X月X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洛孟市监〔2024〕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监〔2024〕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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