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卢XX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在吉利XX生产楼工地干活,车辆一直按规定停放在该单位门口规划的停车位上。X月X日中午下班时,孟津区XX环境综合治理提升项目--XX工程项目部施工方通知要在该处施工,要求挪出占用的停车位。于是我中午吃完饭将车停在该路口南东侧。该位置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等。规划停车位被施工方占用前城市交通管理单位应提前规划或指定停车位,没有指定规划新停车位下,我认为把车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应该是合理的,不应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X月X日X时X分,申请人卢XX将豫XXXX小轿车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路(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规划停车位被施工占用,城市交通管理单位应提前规划或指定停车位,没有指定规划新停车位情况下,认为把车辆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应该是合理的理由。首先,虽然道路原有的停车位被施工占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可以随意停放,驾驶员在停车位被施工占用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其他停车位置或其他合理的停车方式,如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寻找其他合法的停车位等。其次,城市交通管理单位在规划或指定新的停车位时,应确保整个交通系统的顺畅和高效,违停地点为双向车道且车道较窄,不宜划定停车位,并且施工占用规划停车位是暂时的,随着施工的完成,这些停车位将会恢复使用。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公众的意见,结合城市的整体发展、交通需求、道路状况等多种因素,才能做出合理的决策。
综上所述,申请人卢XX以规划停车位被施工占用,城市交通管理单位应提前规划或指定停车位。没有指定规划新停车位情况下,认为把车辆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应该是合理的为由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X时X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XXXX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X月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X月X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本案中,申请人车辆停放的原有停车位在被占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另寻规划的停车位停放,申请人未将车辆挪放至规划的停车位上,其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被申请人拍摄的记录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XX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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