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申 请 人:张X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河阳派出所(原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大庆路派出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X 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张X系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村村民,在河南省洛阳市XX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因“孟津区XX路(XX段)”建设项目,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且于2023年X月X日申请人的房屋遭到了非法拆除。为核实该事宜的合法性,申请人于 2023年X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信息,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强拆主体:1、接出警记录;2、询问笔录以及记录信息;3、调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均需加盖公章)。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见附件5):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且已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回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开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接报警信息、询问笔录是开展后续处警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通过处警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具有明显的内部工作流程和过程性信息的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处警信息、询问笔录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和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由于该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

综上所述,孟公依复〔202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大庆路派出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X月X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显示该邮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为2023年X月X日,申请公开涉案强拆主体:1、接出警记录;2、询问笔录以及记录信息;3、调查结果等相关信息(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2024年X月X日,复议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张X本人核实邮寄日期与《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日期不一致的相关情况,张X回答其对此不清楚。2023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为2023年X月X日,申请公开涉案强拆主体1、接出警记录;2、询问笔录以及记录信息;3、调查结果等相关信息(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于2023年X月X日签收该邮件,于2023年X月X日作出孟公依复〔202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X月X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邮寄了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答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签收的中国邮政EMS邮寄凭证时间为2023年X月X日,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为2023年X月X日,前后时间不一致,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不能证明在该邮件中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显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落款的申请日期为2023年X月X,与申请人向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时间、申请内容均一致,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答复时间进行了答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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