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马X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于2023年12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牛肉汤料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X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牛肉汤料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2023年11月X日申请人收到的回复是: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X日到XXX调味品有限公司检查,在该公司发现有XXXXX牛肉汤料,生产日期2023.10.XX,条形码编号6930069XXXXXX,与举报内容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问题。经核查该公司之前因产品外包装条形码问题被投诉过,我局已立案调查且该公司已整改。
申请人对回复有异议,首先本人购买的日期是9月X日,在本人购买的时候该商家使用的溯源编码是693006990XXXX,该编码属于XXX宝保健食品实验所,并且于2012年已经注销了,执法人员回复的是生产日期是2023.10.XX跟本人投诉的问题没有任何关联,执法人员的回复是答非所问,并且根据法律法规是要进行处罚的,整改没有问题,为什么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呢?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进行处罚申请人不服,执法人员为什么没有检查以前生产批次的产品和留样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商品一定会存有留样商品,按照执法人员的意思,以前违法的事实只要现在改正了就可以不用追责了吗?假如某企业生产了有毒有害食品,改正以后是不是也不用追责了呢?
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无知还是包庇商家?该工作人员的能力让人费解,工作人员直接在12315平台给出的答复,感觉该商家收到了工商的包庇。最后一个不合格并且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没有召回更没有公示也没有处罚,申请人表示不服。
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全部职责就草率回复申请人,实令人汗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
综上,被申诉人及其在12315平台回复结果,仅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请求所求,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答复人对举报内容进行了积极的调查核实,并依法将调查处理结果进行了及时回复。2023年11月X日我单位接到马X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马X举报洛阳市XX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形码的问题。
在收到马X举报前,我单位已于2023年10月X日收到马X针对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同一产品同一问题的投诉,因被投诉人XXX调味品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根据初步调查的证据,被投诉人存在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10月X日对XXXXX调味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收到马X11月X日的举报后,因案件正在办理中,我局执法人员将两起投诉举报并案处理。
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据材料,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X日对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2月X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结案。经责令改正,XXXXX调味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问题已经整改。11月X日,我局在12315平台对马X的举报进行了回复。
综上,答复人认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称自己在被举报人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网上)购买的牛肉汤料包装存在问题,被举报人涉嫌冒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形码,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奖励,召回所售食品并依法公示,请求查看处罚结果。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X日到被举报人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过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售卖牛肉汤料涉嫌冒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形码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且申请人马X于2023年10月X日投诉的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案件已于2023年10月X日立案,收到申请人马X11月8日的举报后,因案件正在办理中,被申请人将两起案件并案处理。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X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1月X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马X。
另查明,2023年10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马X对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申请人称自己在被投诉人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瓶牛肉汤料,该食品标注的溯源编码693006XXXXXXX,经过查询发现该编码属于XXX宝保健食品实验所,且该编码于2012年X月已经注销,被投诉人涉嫌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请被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召回所售商品并依法公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X日到被投诉人XX市XXX调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于当日作出洛市监责改〔2023〕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人于2023年10月X日前改正。经过调查后,被申请人确认被投诉人存在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X日对该案立案调查。2023年10月X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因被投诉人涉嫌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X日作出洛孟市监处〔2023〕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投诉人作出罚款8XX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投诉单、申请人的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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