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底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12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xx市xx乡xx村的村民,在河南省洛阳市xx区xx镇xxx村享有合法土地,现因退林还田项目政府将申请人的土地纳入了征收范围。在申请人与征收单位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2023年11月x日凌晨,申请人的土地部分遭到了非法强推,申请人于强推当日通过手机号为0379-6xxxxxxx向当地派出所拨打110报警。为调查强拆主体,申请人于2023年10月x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09518xxxxxxx)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
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x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且已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回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开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0月x日收到底xx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中说明申请人为xx区xx乡xx村的村民,在xx区xx镇xxx村享有合法土地,申请人表示由于退林还田项目,政府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要求公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孟津区发改委负责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办件系统中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任何该项目立项信息,于2023 年10月X日xx时使用区发改委固话(固话号码:0379-6XXXXXXX)电话回复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信息查询结果。中国联通办公系统中可查询到通话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X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洛阳市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退林还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快递于2023年12月X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12月X日签收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提供了固话号码:0379-6XXXXXXX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但不能证明通话内容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故被申请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通过EMS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该答复行为明显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因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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