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底XX
被申请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津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12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偃师市XX乡XX村的村民,在河南省洛阳市XX区XX镇XXX村享有合法土地,现因退林还田项目政府将申请人的土地纳入了征收范围。在申请人与征收单位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2023年11月X日凌晨,申请人的土地部分遭到了非法强推,申请人于强推当日通过手机号为0379-6XXXXXXX向当地派出所拨打110报警。为调查强拆主体,申请人于2023年10月X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09368xxxxxxx)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
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X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且已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回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开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答辩人已针对2023年10月X日接到的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于法定期限内(2023年11月X日)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以及“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等的规定,答复中明确写出:“申请人(底XX)申请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请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故,答辩人不存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形。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一个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且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无从发挥。
本案涉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形即属于上述情况。从申请人(底XX)的申请事项来看,属于在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过程中,申请包含用地批文及所涉及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地公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报批前调查资料等大量不同的内容,所申请的内容涉及不同的制作主体,或将导致申请公开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综上,由于征地拆迁的取证问题比较复杂,建议申请人(被拆迁人)就此问题咨询专业的律师指导,依法依规采用正确合理的申请方式进行合法维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X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津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申请公开:退林还田项目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4、征收土地方案;5、供地方案;6、征地调查确认表;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均需加盖公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公开:退林还田项目1、用地预审文件;2、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需加盖公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申请公开:退林还田项目1、分户评估报告;2、分户补偿决定书;3、征地红线图;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6、孟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孟津区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述申请表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X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于2023年11月X日将信息公开答复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1月X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于2023年12月X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X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1月X日将信息公开答复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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