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

申  请 人:苏x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753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753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小轿车豫Cxxxxx于2024年x月x日上午在孟津区xxx路西10米,正常停放在楼下活动区域,不影响任何出行和任何施工,在该位置停车数年没有任何违停问题、该区域没有违停标牌而且还是在施工阶段,在x月x日上午x点左右无故收到违停罚单、罚单内容是占用盲道,我的车尾部分和盲道地砖是平行的无占用盲道行为,对此我发现以下问题:

一、照片拍摄角度有问题是否平行直线拍摄?斜角拍摄存在误差。

二、孟津区同样情况执法是否做到统一?

三、什么样的情况下不是顶格处罚而是警告怎样定义?

四、未收到该路段任何禁停通知或者公告。

以上是我发现的问题、望相关部门重视,此事件我将继续关注。

被申请人答复:一、2024年x月x日x时xx分,申请人苏xx将豫Cxxxxx小轿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xx西侧5米盲道(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二、违停照片采集严格遵守拍照注意四张照片正前、正后、前45°、后45°,四张照片能够证明违停事实(车牌号显示清晰,车身完全呈现在照片中,违停地点明确)。

三、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在执法方面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对于车辆占压盲道等违法行为,孟津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论是在哪个路段,都保持统一的执法尺度。当然,执法的统一性不仅需要执法部门的努力,还需要市民的配合和支持。市民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占压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环境。

四、违章停车如果司机在现场的情况下,可以处以警告处理,如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申请人苏xx将豫Cxxxx小轿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西侧5米盲道(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停行为。

五、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不定时发布机动车违停管理的公告,机动车严重违停,对占压快车道、多排停放、逆向停放等5种严重违停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其中“占压快车道、盲道、消防通道或者在限时停放泊位超时限停放的”。申请人苏xx以正常停放在楼下活动区域不影响任何出行和任何施工,在该位置停车数年没有任何违停问题、该区域没有违停标牌而且还是在施工阶段,在x月x日上午10点左右无故收到违停罚单、罚单内容是占用盲道,车尾部分和盲道地砖是平行的无占用盲道行为为由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753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Cxxxxx小型汽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西侧5米盲道(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x月x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753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xx月x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本案中,申请人停放车辆时占压盲道,已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拍摄的照片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753xxx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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