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125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


申 请 人:崔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3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从停车时间和地点上看,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罚款缺乏“妨碍”这一法定要件。

停车时间很短,仅仅五分钟。2024年X月X日9:39:41秒,崔X将豫CDXXXXX汽车停在XX区XXXX小区门口。9:44分,崔X购物付款,之后开车时发现《违法停车告知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罚款的法定要件。

二、本案符合“首违不罚”和“柔性执法”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车主崔X没有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且无危害后果。崔X登录“XXX城管执法”公众号后得知,首次违法是指在该公众号注册之后的首次违法才算是,该项规定是什么机关制定的?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这是给“首违”增设条件,其实质是造成真正的“首违”落空,从而无法免罚。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优企惠民》规定:一、机动车违停执法方面(一)城市区内车辆违停,在信息采集员下达《违法停车告知单》后,车主十五分钟内到达违停地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违停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经审核确认后免予处罚。车主崔X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挪车,即被告知罚款。

综上所述,车主崔X承认是违停行为,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

三、2024年X月XX日崔X向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提交申辩意见,此后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X月XX日,崔X到孟津区城市管理局询问,被告知X月XX日已发短信,驳回崔X的申辩。但是崔X没有收到该短信。当日,孟津区城市管理局打印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崔X签字。现崔X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X月X日09时39分,申请人崔X将豫CDXXXX小轿车违规停放在河南省洛阳市XX区XX路门口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服理由,答辩如下:

1.根据现场采集的违停照片显示,申请人违规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事实清楚,已经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影响交通秩序,构成违法。根据现场照片可见,机动车驾驶人并未在现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2.申请人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不予处罚”需满足当事人首次发生违反本地区相关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该事项不在《洛阳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处罚的事项清单》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无“首次轻微违停免罚权”的规定。首次免罚非普遍法律权利,而是地方政府为优化管理与提升市民文明素养的专项举措。孟津区城市管理局推出的惠民政策一一首次违停免罚,旨在以宽容与教育并举的方式,引导车主初犯后自觉守规。“洛阳孟津城管执法”公众号已明确说明:车主需完成注册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享有此权益。此举既是对车主行为的合理约束与正面激励,也是维护城市停车秩序的有效措施。车主在享受此便利时,应自觉遵循交通与城市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4.申请人于X月XX日向我局申诉室提出申诉,后经合议会研判认定该申诉不符合撤销标准,并将维持处罚的申诉结果以短信发至申请人手机。因此申请人所述X月XX日向我局申诉科提起申诉后一直未收到任何回复的情况并不属实。故申请人崔X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3X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X时XX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CDXXXX小型汽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小区门口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X月X日向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号码:158XXXXXXXX)发送申辩驳回短信,告知申请人其申诉不符合撤销标准,其违停申诉未通过审核。2024年X月X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3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于2023年XX月X日(含)之后向被申请人移交了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利。该项权利移交后被申请人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首次免罚等惠民政策。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XX月X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本案中,申请人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划的停车位上,且从被申请人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车主未在现场,申请人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已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拍摄的记录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制定的“首次免罚”惠民政策为由请求撤销处罚,被申请人实行的“首次免罚”惠民政策适用规则显示如果违停行为发生在注册“洛阳孟津违停处理”微信小程序之前,需要先缴纳历史违停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注册之前,遂本次违停未能适用“首次免罚”惠民政策。申请人以“首次免罚”惠民政策为由请求撤销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4X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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