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81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

申 请 人:李XX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X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于2024年6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责令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X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李XX举报“洛阳市孟津区XX茶叶店(个体工商户)”的处理结果;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经营者,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3月X日在抖音商城XX茶庄买了普洱古树晒红,喝完后头晕目眩,感觉茶叶可能存在问题,查看包装发现无任何信息,咨询客服后给了我茶叶标签,通过查询生产许可证SC11453282XXXXXX,得知勐海XX茶厂没有生产红茶散茶的资质,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

申请人于2024年4月X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洛阳市孟津区XX茶叶店(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举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举报编号为:“14103220020240429XXXXXXXX”,而被申请人2024年5月X日作出的答复结果却是:“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到洛阳市孟津区XX镇XX路2号的洛阳市孟津区XX茶叶店进行现场调查,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说明情况如下:经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为我辖区合法经营商家,证照齐全。该店出售给消费者的茶叶,现场能提供出进货票据,以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经询问,此产品链接为2024年3月XX日,成交量为1个。该商家是首次上网销售商品,由于疏忽把厂家信息发错了。我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家进行批评教育,该商家表示积极整改,并立即下架网上所挂商品。因发布时间较短,点击量较低,造成危害较小,洛阳市孟津区XX茶叶店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第一时间采取了立即下架产品链接的紧急措施。综上:洛阳市孟津区XX茶叶店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们的意见是不予立案查处。

第一,申请人所购买的茶叶是无证生产的茶叶,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包括聊天截图,订单截图,茶叶标签图,厂家生产许可查询,物流截图,茶叶平面图,而被申请人却把举报人当皮球一样推来推去,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举报人,积极保护违法商家。

第二,本人后又将茶叶的生产厂家“XX茶厂”举报至市场监管局,XX县市监局称“经核查:该企业从未生产过该举报产品。”因此该茶叶为假冒伪劣,来历不明,而被申请人却隐瞒事实真相,谎称其“现场能提供出进货票据”,包庇渎职行为如此明目张胆,令人震惊。

第三,《食品安全法》第122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申请人由于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后出现头晕目眩,对申请人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投诉未得到解决后,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因被申请人没有按法律法规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导致商家侵害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不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被申请人的反馈内容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也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商家违背诚信原则,欺骗消费者达到牟利的目的,作为一线的执法人员,完全丧失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理念,对抗四个最严,渎职腐败,怂恿奸商造假售假的包庇犯罪行为,可见其支持本地违法已成习惯,并极其严重。

综上所诉,以上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对此条法律法规是知晓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而被申请人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已达到无视国家法律,视消费者权益为粪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接李XX举报,称洛阳市孟津区XX茶叶店在网络平台上传的供货方资质不具备生产红茶资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经调查,孟津区XX茶叶店证照齐全。该店出售给消费者的茶叶,现场能提供出进货票据,以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经询问,此产品链接为2024年3月X日上网出售,成交量为1个。该商家是首次上网销售商品,由于疏忽把厂家信息发错。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商家表示积极整改,并立即下架网上所售商品。因发布时间较短,点击量较低,造成危害较小,且该店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采取立即下架等补救措施。

洛阳市孟津区XX茶叶店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传正确的供货方资质,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自己于2024年3月X日在抖音商城XX茶庄购买的涉案产品喝完后头晕目眩,经查询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举报人违反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严惩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4年5月X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举报人可以提供涉案产品供货方资质、产品 合格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等材料。被举报人之前因失误,将供货商资质上传错误,被申请人要求被举报人及时改正并上传正确的供货方资质。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5月X日将调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发现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报经领导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本案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

2、驳回申请人的第2项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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