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46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

申  请 人:阎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立案,依法处罚,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申请人称:见附件投诉举报书共计五份。关于投诉:1、核实被投诉食品是否为不合格食品并书面告知被投诉人真实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便于起诉被投诉人)。关于举报:1、查处被举报人违法销售行为,对其实施处罚并给予奖励;2、责令被举报人停止销售并销毁;3、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因被投诉人未在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需要法院起诉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恳请核实是否为不合格食品和告知被投诉人营业执照信息都错了?被申请人因为渎职不作为,导致辖区不合格食品泛滥,不让为其提供违法线索?购买五家是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留的遮羞布而不是只能买到五家不合格食品。被申请人故意黑化申请人投诉内容多为过期食品或食品执行标准等问题,要求提供证据。套用模板统一回复?屎盆子不要乱扣。过期问题我一直秉承被举报人因懒惰无意行为,不予追究,告知被举报人加强管理就行。执行标准问题是生产企业无知行为,与被举报人无太大关联,为何要举报销售商?被申请人日常懒政,遇到举报线索就套用统一的模板给予回复让申请人不能接受。望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套用模板统一回复的懒惰行为并辞退涉案监管人员。最严食品安全法已实施多年,被申请人辖区依然闭着眼随手拿,买到的就是不合格食品。此次投诉举报五家超市问题食品:1、预包装食品过期后撕毁标签充当散装食品继续销售;2、假冒食品;3、蛋糕区域现场生产的食品生产日期永远是当天,保质期1天。过期后食品去了哪里?次日换生产日期继续销售还是下架销毁?上述三种问题,哪种不是被举报人故意违法行为?为何就不予立案不予查处?非要不懂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不会举报,懂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不让举报?恳请被申请人告知,购买几次算次数多,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投诉没有调解诉求,并为其提供违法线索,难道这样也不行?望人民政府给予裁定。

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x年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阎xx的一封投诉举报信,信件中含有x封投诉举报信。信中反映:阎xx于2024年x月xx上午xx:xx分至下午x:xx分,分别从我区xx镇、xx镇、xx镇、xx镇等四个乡镇购买疑似过期和标签有问题的小食品,涉及我区经营户5家。

经查询,阎xx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发起投诉举报xx次,其中投诉xx次,举报xx次。2022 年以来,闫xx通过寄信及全国12315平台向xx县局举报x次,向孟津区局举报x次,向宜阳县局举报x次,向嵩县局举报x次,向新安县局举报x次。投诉举报主要内容是食品标签标识、过期小食品等问题。

经过对申请人阎xx投诉举报的频次及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本次投诉举报的特点,申请人短时间内购买次数多,且多次购买相同的商品,并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提起投诉举报,内容和请求呈格式化特点,其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决定对申请人阎xx的投诉内容不予受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x封投诉举报信,被投诉举报人分别为xxxxx广场(xx店)、xxx超市(xx镇)、xxxxx广场(xx镇)、xxxxx广场(xx店)、xxxxx舰店(xx镇),诉求均为关于投诉:1、核实被投诉食品是否为不合格食品并书面告知被投诉人真实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便于起诉被投诉人)。关于举报:1、查处被举报人违法销售行为,对其实施处罚并给予奖励;2、责令被举报人停止销售并销毁;3、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孟津区四个乡镇的x家超市购买相似产品,反映类似问题,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说明、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经过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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