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公开决定 孟政复议〔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


申  请 人:赵xx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8865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886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2024年x月xx日在洛阳市孟津区xxxx大酒店参加亲戚孩子满月酒宴,当时由于参加人员较多,酒店门口的三四个停车位已经停满的情况下,想到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发布的惠民利企18项措施,就将车辆停到酒店对面的两颗大树下面,怕影响通行,还特意将车辆停放到靠近树的内侧,根本不影响人员和车辆正常通行,事后本人连续多天在相同时间、地点观察基本没有行人和车辆。在xx点xx分xx秒被孟津区城市管理局贴违停处罚通知,对于这个处罚决定,根据洛阳市城市管理局18项惠民利企举措第十三条规定,我的车完全符合免除贴单情况,我咨询洛阳市12345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明确说我的情况符合文件内容,但是12345工作人员只有建议权,没有执法权,多次给孟津区城管局工作人员申诉,工作人员认为我的情况虽然符合文件精神,但是孟津区情况特殊,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但是我认为孟津区属于洛阳市,应该按照洛阳市规定执行。现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撤销对我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x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赵xx的豫Cxxxx小轿车在孟津区XX路中段23号(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其对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二、申请人提出的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的18项惠民利企举措内容是2022年x月的,各个行政区在实施惠民举措时,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因此,即使在同一个城市内,不同的行政区会有不同的惠民政策。并且根据现场照片,可以明确看出申请人车辆豫Cxxxxx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实际影响到了非机动车停放,即便依据洛阳市城市管理局18项惠民利企举措第十三条规定,也不属于不予处罚范围。申请人赵xx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18项惠民利企举措第十三条规定为由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8865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13时14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Cxxxxx在孟津区xx路x号(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x月x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8865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xx月x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本案中,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已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拍摄的记录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申请人主张以洛阳市城管局出台18项惠民利企举措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因申请人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依据该举措的第十三条规定,其占用非机动车停车位,影响非机动车停放的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申请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8865xxx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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