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84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

申 请 人:李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7316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6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6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7316X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违停时间很短,只有8分钟,违停开始时间为6月X日10时17分(附件1);结束时间为6月X日10时25分(附件2);与洛阳市民热线12345打电话申诉时间。

2、停放地点,既不在机动车道上,又不在慢车道上,只在道沿上有优便利店门前(附件3)。

3、此处对面为XX村附近,该村已拆迁,尚未规划建设,停在此处只是临时停靠,并不影响城市管理,经常居住的洛阳市区15分钟内尚可撤销。

4、6月X日10时25分向洛阳市市民热线反映此事,6月X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向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申诉未通过。

5、我居住在市区,经常动用车辆豫CXXXXX,没有违停纪录。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06月X日X时X分,申请人李XX将豫CXXXXX小轿车违规停放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家园东侧(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服理由,答辩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现场照片可见,豫CXXXXX小轿车违规停放时,并无驾驶人在现场,违法事实清晰,下达违停告知单程序合法。

2、关于停放地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的规定,将机动车停在人行道上属于违规停车。其次“多排停车、逆向停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违停行为”属于洛阳市停车管理发布的“五种严重违停行为”。豫CXXXXX小轿车在道路上逆向停放属于严重违停,易致交通混乱和安全隐患。

3、关于“对面为XX村附近,该村已拆迁,尚未规划建设,停在此处只是临时停靠,并不影响城市管理”这一说法,城市管理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并不因某个区域的具体情况而有所改变。交通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任何车辆都应遵守。即使该区域尚未规划建设,也不能成为随意违停的理由。

4、关于是否适用“首违免罚”政策,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实行的“首次免罚”便民政策中已明确说明对于已注册“洛阳孟津违停处理”的用户以一季度为周期,车主在孟津城区范围内一个周期可享一次“轻微违停免罚”。但对于没有注册“洛阳孟津违停处理”的用户,若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注册之前,那么本次违停行为是不能适用免于处罚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不服理由并不成立。故申请人李XX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7316X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X日X时X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CXXXXX小型汽车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家园东侧(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6月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7316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12月6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中,申请人临时停放车辆时,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并多排停放,严重干扰行人及车辆通行,已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拍摄的照片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申请人以首次违停为由请求撤销处罚,被申请人实行的“首次免罚”惠民政策适用规则显示如果违停行为发生在注册“洛阳孟津违停处理”微信小程序之前,需要先缴纳历史违停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注册之前,遂本次违停未能适用“首次免罚”惠民政策。申请人以首次违停为由请求撤销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7316XXXX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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