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xx
被 申 请 人: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53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5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该路段未设置明确的禁停标志;2、商铺门口停车,在不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并且不占盲道的情况下,从未接到上级部门告知此处不可停车;3、4月x日收到告知单后便到城管部门进行申诉,次日停车位置增设了停车位,但是收到的回复仍是罚款需要上缴,我认为从未接到此处不可停车的警告,执行处罚的标准应从规划停车位,规范使用后开始执行。特此申请撤销以上罚单。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xx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王xx将豫Cxxxxx小型渣土车在城关镇xxx省道xx社区新区xx路对面人行道逆向停放(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服理由答辩如下:
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未设置明确的禁停标志:并非只有设置了禁停标志的地点才不允许停放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根据现场照片可见,该停车区域明显为人行道,不能随意停车,该车辆在人行道上逆向停放行为已明显违规。
2、关于商铺门口停车不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且未接到上级部门告知不可停车:首先,车辆在人行道上逆向停放已经属于严重违停行为,其行为后果已经妨碍了城市交通秩序。其次,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其法律效力并不会因为在某个商铺门口而改变。治理城市违停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任何可能影响交通流畅的行为都会受到约束。
3、关于4月x日收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诉后次日增设停车位但仍需上缴罚款:在此处增设为停车位之前,该区域仍为人行道,申请人的违停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其次,即便车辆停在停车位上,逆向停车仍然是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不服理由并不成立。申请人王xx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53x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时xx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Cxxxxx在xx镇xxx省道xx社区新区xx路对面人行道逆向停放(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x月x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53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xx月x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本案中,申请人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划的停车位上,且车辆停放未紧靠道路右侧,逆向停放,遂其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已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拍摄的记录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53xxxx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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