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107号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

申 请 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建招投决字〔2024〕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建招投决字〔2024〕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实1:孟津区XX公园(X期)X标段、X标段项目先进行建设,然后进行招投标,违法违纪,暗箱操作,项目的招标人作为国资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知法犯法,在国家三令五申的如此严峻的政策下不收手,依然独断专行,公然破坏国家政策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招标人上传的图纸和清单在与项目实施地点现场勘查后我公司发现,此项目一、二、三标段在开始招投标截止前早已经进场施工,至开标时,其已完成近百分之八十的工程内容,对此我公司已表示严重不满,第一时间向招标人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代理公司和招标人在给我公司回复中,却对其违法事实不予承认,依旧联合串通,欲蒙混过关。

事项2:洛阳XXX有限公司言语辱骂投标人。在我公司收到本项目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后,对其回复内容有疑问和不理解的地方,随后联系代理公司想让给予解答,但是代理公司针对我公司的疑问非但没有解答,还对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言语辱骂,给我公司人员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代理公司作为招标人指定的第三方代理机构,非但没有服务意识,还对招标人的指示任听任信,上下联合串通,徇私包庇招标人,且未对项目进行前期的审查,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辱骂投标人此等恶劣行为,事后不仅代理公司毫无道歉悔意,我公司将此事反映给招标人和监督单位后都没有进行合理处理。

事项3:中标单位和其另外三家报价规律性一致,且公开资料查询发现任意一家企业的业务范围和能力都比中标单位要雄厚,为何此项目却能让中标单位连中两个标段?(一标段中标价:XXXX元,二标段中标价:XXXX,合计中标金额XXXX余万元。)涉嫌串通投标。

中标单位作为新成立刚满一年(截至投标时间2024年X月X日,2023年X月X日成立)的新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批准不满一年的时间内,在公开资料显示中只有一个中标项目的情况下,对比其余投标人公开资料查询发现投标中任意一家企业的业务范围和能力都比中标单位要雄厚,为何中标单位能在本项目中连中两个标段,这很难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交易,有无利益输送,并且与另外三家投标公司的报价中,报价幅度和规律出奇一致,更是有明显串通投标的行为。

事项4:洛阳市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懒政懈政、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在收到投诉后最终给出的处理结果存有明显偏向性,包庇性。

质疑期间我公司在收到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函后,对其回复内容不认可,按照规定流程在2024年X月X日投诉到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部门,期间我公司多次和城建局监督部门联系得到的回复都是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在X月X日我公司收到监督部门的回复,此回复内容字里行间更明显的表现出偏袒包庇招标人,作为项目监督部门,为何在前期对项目不做了解,不做审查调查,任由这样违法违规的行为持续进行,不及时制止和处理,另外截止开标时,项目整体招标的1、2、3标段已全部施工完成近百分之八十。我公司在质疑和投诉材料中都附有现场照片,且在质疑和投诉期间该项目都未停工,一直持续建设,为何监督单位不下达暂定招投标手续和暂停违法施工的通知。这样的监督部门意义何在?起到什么样的监督作用呢?完全是助纣为虐的行为,对事情处理解决不积极,懒政懈政,监督监管不到位,完全失去了监督单位的公平公正和监督权力。

被申请人答复:

一、我局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洛阳市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孟建招投决字(2024)X号)行政行为合法,不应撤销。

二、我局于2024年X月X日收到投诉人XXXX公司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的投诉书两份。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项目先进行建设,然后进行招投标补手续,暗箱操作,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我局依据施工现场状况及被投诉人洛阳XXXX有限公司(原名称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报送的《投诉答复说明》,认定该项目实际施工时间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存在未经招标先行开工建设的情形,并于2024年X月X日将该违法线索通过孟津区XX办公平台移交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调查处理。

X月X日对代理机构洛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XX公司)及其该项目负责人“为已实施的项目进行代理招标”的行为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记录扣分。7月X日对洛阳XX公司和洛阳XX公司“违反信用承诺”的不良行为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扣分公告。

投诉事项2: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言语辱骂”事项。经核实,洛阳XX公司工作人员在与投诉人沟通中确实存在言语不当情形,我局已对洛阳XX公司进行了约谈和批评教育。

投诉事项3:洛阳XXXX有限公司在企业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不满一年的时间里,根据网上查询其公司只有一个项目的中标业绩,在本项目的投标中却能连中两个标段,其他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出奇一致,种种情况表明其四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先后从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了评标系统后台记录、从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了项目评标过程监控、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进行相关问询,均未发现该投诉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因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依法驳回该项投诉。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孟建招投决字(2024)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行为合法,不应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日,招标人洛阳XXXX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洛阳XXXX有限公司发布《孟津区XX公园(X期)项目(项目代码:XXXXX招标公告》,该项目共三个标段:一标段:孟津区XX公园(一期)项目园建工程;二标段:孟津区XX公园(一期)项目景观工程及配套设施;三标段:孟津区XX公园(一期)项目绿化工程。2024年X月X日,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一、二标段进行了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2024年X月X日,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一、二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一、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均为:洛阳XX建筑有限公司。2024年X月X日,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洛阳XX建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一、二标段中标人。2024年X月X日,孟津区XX公园(一期)项目发布变更中标公告,将项目原招标人名称洛阳XXXXX有限公司变更为洛阳XXXX有限公司。

2024年X月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书,对涉案项目一、二标段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之规定予以受理。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向招标人洛阳XXXX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洛阳XXXX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人的投诉书副本、投诉答复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等材料。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送工作沟通函,到该单位查看涉案项目一、二标段在开评标过程中电子开评标系统有无雷同提示。同日,被申请人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送工作沟通函,到该单位拷贝涉案项目评标过程的影像资料。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评标委员会主任郑X及成员郝XX、朱X、李X分别进行了问询,并制作问询笔录。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张X进行了问询,并制作问询笔录。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发现涉案项目存在未经招标先行开工建设的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X月X日作出住建局〔2024〕01XXX号《关于涉嫌违法案件的移交函》,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孟津区城市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X月X日公开发布《洛阳市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洛阳XXXX咨询有限公司信用扣分的公告》,对涉案项目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两家公司按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招标(采购)人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中“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一次扣20分记分。暂停招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信用承诺书”资格1年。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约谈,并制作约谈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后,确定申请人部分投诉事项属实,于2024年X月X日,作出孟建招投决字〔2024〕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公告、投诉答复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工作沟通函、问询笔录、《关于涉嫌违法案件的移交函》、信用扣分公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规程》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孟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项目招投标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事实理由1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确认,涉案项目未经招标先行开工建设的情况属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我区城市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且对涉案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关于以信用承诺函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备案材料的通知》(洛公管办〔2023〕14号)的要求,一次性扣20分记分,暂停洛阳XXXX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信用承诺书”资格1年。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事实理由2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过调查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言语不当情况属实,遂对该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了约谈等相应的惩处措施。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事实理由3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进行的相关问询、并从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的评标系统后台记录及评标过程监控等调查结果,未发现涉案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遂被申请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该项投诉。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事实理由4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规程》相关规定,及时指派相关人员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在履行了审查、受理、调查等职责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建招投决字〔2024〕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建招投决字〔2024〕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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