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4年6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6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5月X日早上七点,发现孩子的车子和椅子丢失并报案,XX派出所民警出警查看我家监控,发现2024年5月X日凌晨12点后,不认识的人开车停到我家门口把孩子的车子、椅子拿走,派出所民警用优盘来拷贝监控,并在附近找寻,未找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私自把别人的东西扔掉的情形,是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是需要给予其治安处罚的。监控显示不认识的人把我的车子、椅子拿走,不管不认识的人偷走了还是扔掉了,都有违法事实,因此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2024年5月X日洛阳市孟津区李XX被盗窃一案没有违法事实,本人对此不服,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适当,具体如下:
一、认定事实清楚。
XX派出所于2024年5月X日6时许接XX村村民李XX报警,称其放在门口的儿童玩具车和一把凳子被盗,民警到场后经查看监控,2024年5月X日凌晨0时10分左右,一男子驾驶一辆无牌四轮电动车经过李XX家门口时被李XX放置在家门口公共道路上的玩具车和凳子挡住路后,该男子下车将李XX放在门口的玩具车和凳子扔到西边垃圾桶内后驾车离开,民警经了解XX村村委得知李XX长期将不使用的凳子和玩具车放置在家门口公共道路上用于占道,影响道路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多次劝阻不听仍放置在家门口,影响路面通行。民警调取多日李XX门口监控,玩具车和凳子不曾有使用和移动,证实李XX使用玩具车和凳子阻路的事实。2024年6月X日,我局对李XX下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李XX拒绝签字。
二、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多日视频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李XX长期将不使用的凳子和玩具车放置在家门口公共道路上用于占道阻路,影响道路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多次劝阻不听仍放置在家门口,影响路面通行,路过村民将其占道的凳子及玩具车扔到旁边的垃圾桶不构成故意损毁及盗窃的违法事实,我局对李XX下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四、程序合法。
我局受案后,依法询问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询问证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从受案至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五、对复议申请书所述意见
李XX复议申请书所述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等问题。此案由李XX报案,我所依法受案并对李XX进行了询问,问及李XX为何将儿童玩具车及小凳子放在家门口的道路上,李XX称因原来道路狭窄,自己的汽车不能出行,现在办事处将门前路重修后,不让别人开车走她家门前的公共道路。后我所向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村民多次向村委反映过李XX长期将玩具车及凳子占道的情况,后调取现场多日视频证实李XX将不用的儿童玩具车及小凳子放置在公共道路占道的事实,依据调查的证据,证实李XX使用废弃物占用公共道路的事实。我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05月X日06时51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案称:5月X日,申请人放在家门口的儿童电动三轮车和一把椅子被盗。2024年5月X日,被申请人对该报案进行立案,受案号为孟公(X)立案字〔2024〕X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孟公(X)立告字〔2024〕X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2024年5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6月X日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申请人长期将儿童玩具,小凳子放在其家门口的公共道路上,影响道路安全,多名村民到村委反映情况。被申请人调取多日申请人门口监控,发现申请人的玩具车和凳子不曾移动。被申请人通过调取监控,并询问调查后认定本案事实:申请人李XX门前系村道,其以家门口过车影响其安全为由,在其家门前的路上摆物品设置障碍,影响通行安全,路过群众清除障碍,没有盗窃主观故意且未占有该财务。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4年6月X日作出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李XX进行送达,李XX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情况说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作出并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依法立案,并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展开调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定本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向申请人依法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4〕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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