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4年4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4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214103000020240XXXXXXXXXXX作出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X日通过全国12315电话投诉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温XX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X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在收到投诉单后,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给本人以彩信方式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和调解通知书,但是该调解方式未取得投诉人意见进行办理,随即本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通知的前一天包括当天联系该所工作人员均无法联系到,随即第二天才联系到该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告知我已经通知商家联系本人进行处理。
本人认为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方式未取得投诉人意见直接现场调解,属于本职工作未履行职责,并且预包装食品,指的是在包装完成后的食品具有确定的量值,并且这一量值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这类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的食品。显而易见该产品在超市大量存放并且全部密封装灌,并没有看到所谓的现场制售,该所工作人员对待工作态度极其敷衍,并且我看到2023年5月X日该XX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讲课的《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通则》该所工作人员并没有落实学习,到底什么是预包装食品,什么是现场制售食品。请看一下GB7718.4.1、4.1.3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第27条和54条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没有对投诉人进行询问调解方式,而且身为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适用错误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先下岗沉淀学习。
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的,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我单位至今未收到申请人李XX在2023年5月X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为214103000020240XXXXXXXXXXX的投诉单,收到的投诉单为李XX于2024年3月X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为:214103000020240XXXXXXXXXXX的投诉单。
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我们接收到的是投诉派单,根据规定,我单位就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
鉴于李XX投诉情况,我局在2024年4月X日通过彩信方式发送给投诉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0X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和(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0XX号)投诉调解通知书,告知李XX该投诉事项我局已受理,并通知投诉人让其于2024年4月X日到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屯所对此事进行现场调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2024年4月X日,当事商家到场,投诉人当天并未到场进行调解。2024年4月X日,我局再次通知商家与投诉人联系调解此事(后附通话记录),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消费投诉作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投诉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因此,申请人对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投诉编号为214103000020240XXXXXXXX,申请人自称3月31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涉案产品不符合GD-7718.4.1、4.1.3的规定,且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54条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妥善解决。投诉加举报,请及时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之后于2024年4月X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投诉人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0X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和投诉调解通知书,并通过申请人手机号136XXXXXXXX进行了电子送达。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和投诉分开设立,本案在全国12315平台显示为投诉单。该平台上的举报须知第5中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在投诉须知第8中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针对本案进行过举报登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调解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投诉调解通知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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