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

申 请 人:李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2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对本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XX小店”购买的“高光”,收到产品后,使用后体验感极差,有过敏情况,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该款化妆品的备案信息,该款化妆品未备案就上市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该商家违法销售事实成立。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3年9月X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举报,称其在淘宝网店“XX小店”购买的“高光”,收到产品后,使用后体验感极差,有过敏情况,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该款化妆品的备案信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

执法人员于 2023年9月X日登录淘宝网站,查询到该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是“洛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被举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也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无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综合该案调查的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该举报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条件。2023年9月X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后将举报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积极履职、充分展开调查,并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023年9月X日,执法人员在该涉事工商户注册地址进行实地现场调查,并未在其经营地址找到该市场主体,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该涉事主体注册登记所留联系方式,多次拨打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我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洛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案件线索的核查、调查取证,以及不予立案的审批。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举报案件核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的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及回复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的举报,称自己在淘宝平台“XX小店”购买了“高光”,收到产品使用后体验感极差,有过敏情况,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该款化妆品的备案信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之后于2023年9月X日到被举报人洛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过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被举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也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无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综合该案调查的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于2023年9月X日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后将举报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举报书、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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