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32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 请 人:张X

地    址: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社区XX号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社区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现因孟津区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为知悉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征收补偿标准,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105742899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建设项目的1、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见附件5):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且已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回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开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

张X所复议事项位于洛阳市孟津区黄河北路(XX路-XX路)由洛阳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已经洛阳市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X月X日立项,项目代码:23XX-4103XX-0X-0X-7458XX。我局目前没有收到有关单位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洛阳市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孟津区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但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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