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X
地 址: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社区XX号
被申请人: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路XX社区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现因孟津区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为知悉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征收补偿标准,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105742899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建设项目的1、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见附件5):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且已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回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开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张X)因在孟津区XX路XX社区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现因孟津区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为知悉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征收补偿标准,特依法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9月X日,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形式向申请人(张X)进行了解释,申请人(张X)认为我局此前电话告诉的事实需要加章反馈并申请复议。
为做好群众信访工作,2023年9月X日上午,我局指定工作人员到孟津区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现场进行了查看,现场看到该项目正在建设,预计到年底完工,暂未投入使用,项目业主XX公司一同派人查看。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详见附件1),城市道路项目改扩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附件2)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我局现场告知XX公司应及时办理环评手续。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只需项目单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即可,不需提交书面材料,不需审批。
9月X日,我局工作人员在网上看到XX公司已在网上自主申报,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信息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项目环评有效。
综上,我局此前告知(申请人)张X,该项目的环评办理情况,适用法律、程序正确,并无不当,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外,我局对(申请人)张X对环保工作的关注表示感谢!也欢迎张X致电、致信或到我局咨询相关环保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孟津区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但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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