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X
地 址:孟津区XX街道XX花园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XX派出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罚决字〔2023〕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罚决字〔2023〕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王XX一家自2012年搬进我家楼上后,一直制造噪音影响我休息,因体谅其家中孩子尚小,故从未向其反映过。2022年X月,因我在微信群中反映别人家噪音大,他误以为是说他家,与我在微信群中发生口角。当我在群中表明说的是别家后,王XX仍于几天后,大约是在2022年X月X日晚22:00左右拿脚踩我家家门,我于当晚向110报警后,出警民警并未对违法行为人王XX做出处理。
2023年X月X日中午,王XX家中又不断发出跑动、跺脚、物品推拉和落地的声音。因被严重影响无法午休,我到楼上敲王XX家门,请他们声音小些,王XX家态度恶劣拒绝改正并关闭屋门,我再次拍打其家门要求减少噪音骚拢。在第三次拍门时,王XX突然打开房门,用拳打在我身上,并将我硬拽进他们家中后,王XX夫妻二人共同用手击打我,在我警告他们我有录音录像时,两人才住手,我才得以脱身走出王XX家门外,开始报警。经河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孟津分局XX派出所所长张XX在接到我报警后,在
未进行调解,违法行为人王XX及其妻子未道歉取得我谅解的情况下,仅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
在本次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王XX两次暴力行为均为故意施暴,主观恶意明显,存在违法故意,且已对我造成人身伤害,已经不符合治安处罚法中“违法行为较轻”的判定。应根据法条第四十三条,处以拘留加罚款的处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案民警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并未进行调解,违法行为人也未向我道歉,未取得我谅解,另外王XX夫妇两人共同施害,却仅处罚一人,且只处以最轻微的处罚500元的处理。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人,使其行为更加嚣张。在两次报警处理后,王XX家制造噪音从未改变,而且变本加厉,使受害人的身心遭受再次伤害。
本人认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XX派出所作出的孟公(X)行罚决字〔2023〕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更改该具体行为,对王XX及其妻李XX处以拘留加罚款的处罚。案发当天王XX夫妇殴打我的视频在派出所有备份,有视频为证。
被申请人答复:
一、认定事实清楚。
2023年X月X日中午李X因孟津区XX街道XX花园X-X-X01室王XX家有噪音,李X多次去敲王XX的家门,在第三次敲开王XX家门后,王XX用力把李X拽进家中,造成李X上嘴唇内侧、左上臂、右臂受伤,经河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二、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被害人李X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王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其实施伤害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属于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X月X日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XX派出所决定对王XX罚款50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四、程序合法。
我局受案后,依法传唤、询问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询问证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从受案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五、对复议申请书所述意见。
李X复议申请书所述称被处罚人王XX的行为不符合“违法行为较轻”,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被处罚人王XX的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属于情节较轻。我局XX派出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王XX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XX派出所做出的孟公(X)行罚决字〔2023〕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案,申请人报警称在2023年X月X日中午在孟津区XX街道XX花园X-X-X01室遭人殴打致上嘴唇内侧等处受伤。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XX派出所于2023年X月X日受案,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孟公(X)受案字〔2023〕17XX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对王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李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王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X月X日河南XX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申请人李X损伤程度鉴定,于2023年X月X日出具豫XX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鉴定申请人李X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23年X月X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本案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件进行询问调查后认定王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其实施伤害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属于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孟公(X)行罚决字〔2023〕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王XX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于当日向王XX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司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2023年X月X日申请人报案案件的立案、调查、询问、取证、送达过程中,能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罚决字〔2023〕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罚决字〔2023〕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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