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 请 人:广州XX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XX区XX大道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X号《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X号《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请求孟津区人民政府就“XX文旅XX活动项目”在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1、“XX文旅XX活动项目”是洛阳市孟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是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通过政府网站招投标进行。

2、申请人作为竞标单位直接参与了此次招投标活动,原成交供应商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因故放弃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应顺延至广州XX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申请人)而非河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中显示:供应商顺延至河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成交结果无效,原成交通知书作废。河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中标金额为:981800.0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事实依据:

1、申请人于2023年X月XX日X时30分(北京时间)项目名称“XX文旅XX活动项目”的投标活动,且申请人的最终报价为:895000.00元。(详见附件一)

2、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方法为最低评标法,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出现评审报价相同的情况,所报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总价高者优先。若均相同由谈判小组投票推荐并确定成交人。招标文件第30页,“6.2.7经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2023年X月XX日18:38,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为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855000.00元。(详见附件二)

4、2023年XX月XX日14:47,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中显示:原成交供应商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因故放弃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XX至河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成交结果无效,原成交通知书作废。河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中标金额为:981800.00元。(详见附件三)

5、申请人本项目的预算金额:986000.00元,且我公司的最终报价为895000.00元,所以我公司应该为本项目的第二顺序成交供应商,原成交供应商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因故放弃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XX至广州XX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申请人)而非河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申请人认为,招标代理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XX文旅XX活动项目”项目的评标过程,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7、所以,申请人应该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8、申请人认为,既然是政府的采购项目,就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应该违规操作,甚至是暗箱操作。因为政府采购行为的违规程序,必然会产生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综上,请求孟津区人民政府就“XX文旅XX活动项目”在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答辩人于2023年X月XX日做出的〔2023〕第X号《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X月XX日,答辩人收到本案申请人广州XX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满意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XX文旅XX活动项目”(2023-04-XX)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答辩人即书面通知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对此投诉做出说明。2023年X月XX日,洛阳市孟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对此做出情况说明:中标人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因故放弃中标后,依据本次招标原则,本案申请人成为中标公司,采购人要求申请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以尽快实施该项目,申请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且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故此,采购人依法取消中标人即本案申请人的中标资格。

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投诉说明提供有采购人与申请人的委托人邹XX的电话录音,证明采购人数次与邹XX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的中标资格,要求申请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2023年X月XX日,申请人在采购人明确说明如果下班前不给答复的情况下,就视为申请人放弃的情况下,依旧不确定是否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故采购人视为申请人放弃,当日制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取消其中标资格,采购人于2023年X月XX日顺延河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中标公司。所以采购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之规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故答辩人认为其被取消中标资格于法有据。再者,采购人的《告知书》发出时间晚,对于申请人没有实质影响,被取消中标资格这个事实,2023年X月XX日申请人已经明知,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对中标之事进行质疑,证明申请人已经知道被取消中标资格。

综上所述,答辩人于2023年X月XX日做出的〔2023〕第X号《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规定,程序合法,请孟津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X日,洛阳市孟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XX文旅XX活动项目”,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X月XX日,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因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因故放弃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成交供应商顺延至河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成交结果无效,原成交通知书作废。

   另查明,2023年X月XX日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告知书内容显示“XX文旅XX活动项目,因第一中标人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依法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广州XX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尽快履行合同,但申请人未予以回复,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取消了申请人的中标资格。2023年X月X日申请人对XX事宜向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X月X日,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因对答复不满意,2023年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诉求:“1、此次项目招标无效,重新招标;2、停止此项目的财政支出;3、请求对广州XX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次投标进行经济补偿。”2023年X月XX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截图复印件、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作出的〔2023〕第X号《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及证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具有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投诉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受理,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的程序。被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第X号),程序合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本案中中标人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因故放弃中标后,依据本次招标原则,本案申请人顺延成为中标公司,采购人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申请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以尽快实施该项目,申请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且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因此采购人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取消本案申请人的中标资格,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复议申请中的第2项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第X号),驳回申请人的第2项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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