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 请 人:何XX

地    址: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定职责,于2023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X月XX日本人入职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XX花园小区门岗安保及巡查,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月薪1400元,领取方式现金或银行卡转账。该工作无任何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高温补贴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2021年1月领工资时扣押服装费150元。2021年X月X日到2022年XX月XX日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X月XX日补签一份2023年X月X日到2023年XX月XX日的《劳务合同》。2023年X月XX日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我作出一份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三日内结清全部离岗手续,本人于2023年X月XX日被迫离职,故本人与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X月XX日至2023年X月XX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人于2023年X月XX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04XX345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材料,请求:1、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是否受理下列投诉举报事项;2、对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给予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高温补贴等违法行为查处处理,并责令其向本人支付2021年和2022年高温补贴3000元((10元/天+15元/天)×30天/月×4月)以及2022年未带薪休假工资报酬2093元(2000元/月÷21.5天/月÷8时/天×12小时/天×5天×3倍);3、对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向本人支付2年零3个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132362元;4、对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责令其向本人支付2021年X月XX日到2022年X月XX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046元(2000元/月÷21.5天/月÷8时/天×12小时/天×30天×11月);5、对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责令其支付二倍经济补偿赔偿金20930元(2000元/月÷21.5天/月÷8时/天×12小时/天×30天×2.5年×2倍);6、对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向劳动者扣押工作服费用不予归还违法行为查处,并责令其向本人返还扣押服装费;7、书面告知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各自处理结果,以及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时效等。

经查询信件于2023年X月XX日被签收。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劳动纠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签收至今已过60日,但本人至今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也未收到告知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对本人递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不理不睬,明显构成不作为违法行为。

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1、2023年X月XX日,我局收到寄件人为何XX的来信,反映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问题。X月XX日,我局责成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详情。

2、X月XX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办公电话66XX0257拨打《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人的电话150XXXXXXXX,该号码未接通;工作人员拨打被投诉举报人的电话136XXXXXXXX,对方即为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其称:何XX为其公司在XX花园小区雇佣的劳务人员,在门卫室负责门卫安保工作,公司与之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且在雇佣何XX之前,已向其作出过明确意思表示:何XX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之是劳务关系,公司对其的管理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如若不同意,可以不接受雇佣。何XX未提出异议,其本人签订了《劳务合同》。

经核实,何XX身份证号为41082619XXXXXXXXXX,其在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X月至2023年X月)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接下来几日,工作人员始终未拨通投诉举报人的电话。4月XX日,工作人员从李XX处获取了何XX本人向公司登记的号码15XXXXXXXXX,随即拨通了该号码,并告知何XX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反映的问题不在人社部门管辖范围;4月X日,再次联系何XX,告知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诉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何XX提出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均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为劳动关系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何XX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问题属于劳务纠纷,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何XX反映的问题不在人社部门管辖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我局于2023年X月XX日和XX日已向何XX告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不在人社部门管辖范围,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具体内容不予认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何XX1957年X月出生,2017年X月份以来养老保险待遇为正常发放状态,其从2021年X月开始在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门岗安保及巡查工作,2023年X月XX日其与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期限自2023年X月X日起至2023年XX月XX日止,劳务内容为门卫安保及巡查。2023年X月XX日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务合同的通知。2023年X月XX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X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何XX与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不在人社部门管辖范围,并称其于2023年X月XX日和X月XX日通过电话告知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书》的处理结果。

2023年X月XX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定职责为理由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洛孟人社监察不受决字〔2023〕第XX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3年X月XX日向申请人何开运送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2023年X月XX日邮政快递单、申请人2017年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统截图、申请人与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洛孟人社监察不受决字〔2023〕第XX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作为孟津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职权受理申请人对洛阳居仁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先应当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以及劳动者工资待遇、社保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诸多劳动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用工关系都应当纳入劳动法律保护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何XX于2021年X月与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形成用工关系之时,已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洛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成立的用工关系当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依法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洛孟人社监察不受决字〔2023〕第XX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何XX送达,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劳动纠纷的职责,故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定职责违法。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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