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26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 请 人:蔡XX

送达地址:广东省XX市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购买“全麦三明治土司”面包),于2023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X月XX日以挂号信XA276XX728444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麦三明治土司”面包不符合规定。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书面回复告知投诉人结果。

据此,请求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举报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麦三明治土司”面包配料表配料名称不规范,我局执法单位于2023年X月X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随即启动核查程序,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方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调取了被举报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结果,被举报方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麦三明治土司”面包,经孟州市XX技术公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产品质量和标签标注均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违法标注的情况。我局认为在调查过程中已向被举报人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结果于2023年X月X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于X月XX日以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X月XX日签收。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全面调查的职责,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资料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申请人称自己于2023年X月XX日在超市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全麦三明治土司”面包,该产品配料表添加“酵母”的成分,酵母未标注“食品加工酵母或酵母抽提物”具体名称,配料表名称不规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给予其举报奖励。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3年X月X日到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过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能够提供“全麦三明治土司”面包标签检测报告,报告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调查后,认为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能够提供由孟州市XX技术公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全麦三明治土司面包”标签的检测合格报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的案件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监〔2023〕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2023年X月XX日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举报投诉信、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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