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 请 人:程XX

送达地址:河南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处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X月XX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件号:XXXXX23870741,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X日签收,截至复议之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投诉是否受理通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综上,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书后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截至复议之日仍未告知,应确定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若被申请人以电话告知为由,请被申请人提交通话内容以证明履行法定职责,否则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对消费者的投诉限期未告知是否受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通过行政程序救济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与上述行政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一事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内容标题明确写明是“举报书”,要求对被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规定的举报程序启动了案件调查,并依法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举报行为而非投诉行为,对其《举报书》启动的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申请人称自己于2023年X月XX日在XX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洛阳XX购物中心分公司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毛毛虫”面包,单价3.5元,其执行标准:GB/TXX981,未标注分类,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给予其举报奖励。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3年X月XX日到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过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能够提供食品检验报告和标签鉴定报告,报告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调查后,认为洛阳XX食品有限公司能够提供由孟州市XX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毛毛虫面包”标签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的案件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监〔2023〕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洛孟市监〔2023〕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2023年X月X日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举报书、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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