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 请 人:张XX

送达地址:山西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X月XX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洛阳市XX百货店销售无备案化妆品)平台举报内容为:我于2023年X月XX日在淘宝店铺店铺名为XX名品小店购买进口发蜡,发现该进口化妆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而且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十七条: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立案的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住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建议举报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处理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申请人实名举报后,截至2023年X月XX日,被举报人于淘宝平台仍然售卖该商品,并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目前为止被举报人的状态仍为存续(在营、开业)故被申请人对案件未尽到全面、审慎的核查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未能在被举报人注册地找到被举报人,并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初步的违法证据,故被申请人应依法先行立案。

申请人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以未能找到被举报人而不进行立案无法律依据,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X月XX日,我局XX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中心全国12315平台分转张XX先生的举报,反映其在淘宝店“XX名品小店”购买的进口发蜡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淘宝平台经营者信息,查询到洛阳市XX百货店是淘宝店铺“XX名品小店”的经营主体。洛阳市XX百货店,经营者:张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306MA9G8XXXXX,注册时间为:2021年X月X日。2023年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涉事工商户注册地址进行实地现场调查,并未在其经营地址找到该市场主体,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该涉事主体注册登记所留联系方式,多次拨打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已经将该个体工商户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该举报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条件。2023年X月XX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积极履职、充分展开调查,并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23年X月XX日,我局案件承办单位接到张XX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单,执法人员立即针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2023年X月XX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X月XX日,我局将该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向举报人进行了回复。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案件线索的核查、调查取证,以及不予立案的审批。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举报案件核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的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及回复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申请人作为举报人,被申请人已将举报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告知,举报人对于处理结果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张XX系社会俗称的“职业打假人”,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通过故意购买存在瑕疵的商品进而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以此谋求赔偿和奖励。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只是被申请人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的途径之一。至于被申请人调查后,如何认定、查处结果如何,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的举报,称自己于2023年X月XX日在淘宝店铺名为XX名品小店购买进口发蜡,发现该进口化妆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而且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请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之后于2023年X月XX日到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路12号XX公司一楼洛阳市孟津区XX百货店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无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X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X月XX日将不予立案的结果通过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洛阳市孟津区XX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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