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 请 人:何XX

地    址: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048236XXXXX)向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我2022年X月X日晚上8:02电话报案他人抢劫我大米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以及抢劫大米者违法犯罪处理决定书”执法信息文书。提供指定方式:纸质;获取的途径:邮寄。经查询快递单号显示被申请人于X月X日签收信件。

本人于2023年X月X日接到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XX派出所所长电话,到达XX派出所领取了孟公依复〔2023〕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称:“经审查:你申请公开“受案登记表”等刑事法律文书,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范围。案件办理情况,可向具体办案单位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予告知”。

现本人不服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未依法履行公开执法信息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首先,事实认定错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五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第

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本人申请公开抢劫本人大米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以及抢劫大米者违法犯罪处理决定书”执法信息文书属于应主动向特定对象公开的执法信息,而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向本人公开的范围,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人申请公开执法信息,要求获取途径:邮寄方式,但被申请人却用电话方式,把本人喊去派出所,让本人领取答复书。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要求邮寄答复文书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增加了申请人获取答复书误工、时间、交通成本等,故应当认定构成执法程序上的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为保护本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以及监督督促被申请人依法执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人何XX,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83XXXXXXXXXXXX,汉族,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XX市XX乡XX村一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街道XX路。

二、基本案情

2022年X月X日17时许,何XX在洛阳市XX区XX超市购买一袋大米,后向超市服务台反映大米存在两个生产日期,大米的供应商吕XX联系何XX,双方约定在洛阳市孟津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见面协商,2022年X月X日20时左右,何XX与被害人吕XX见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争夺大米,导致大米袋子破裂,后吕XX驾车(车牌号:鲁XXXXXX)沿XX大道向西行驶(该路段限速50km/h),何XX驾车(车牌号:豫CDXXXXX)追赶,并两次撞击吕XX轿车尾部,导致吕XX车辆失控冲出主路。经洛阳X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豫CDXXXXX号车与鲁XXXXXX号车发生第一次追尾碰撞时,豫CDXXXXX号车车辆速度约为85.3km/h,发生第二次碰撞时,豫CDXXXXX号车车辆速度约为80.5km/h;海马轿车被毁坏的价格为5386元。

三、处理的程序和结果

2022年X月X日20时许,我局接到被害人吕XX报警,我局XX派出所迅速出警,在出警的同时也接到了何XX的报警,报称其大米被抢。两个警情系同一事项,我局XX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我局经审查,于2022年X月X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何XX于2022年X月X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X月X日移送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X月XX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何XX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X月XX日我局依法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何XX送达。

四、案件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2023年X月X日20时许被害人吕XX车辆连续两次被撞击后报警,后何XX也报警,该两起警情系同一警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的规定,孟津分局XX派出所受理了吕XX的报警,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调查。吕XX被认定为被害人,何XX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何XX申请的公开事项属“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该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已履行了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义务。2022年X月X日向被害人吕XX送达了《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2022年X月X日18时向何XX宣布了《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拘留证》,2022年X月X时19时向何XX家属送达了《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拘留通知书》,2022年X月XX向何XX宣布了《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2023年X月X日向何XX送达了《洛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我局于2023年X月XX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该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3、何XX申请公开的《受案登记表》不属于刑事案件“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范围,《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何XX不属于其涉案的刑事案件“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告知对象。

综上所述,孟公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肯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0482364XXXX)向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报案他人抢劫其大米的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以及抢劫大米者违法犯罪处理决定书。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孟公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受案登记表》等刑事法律文书”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范围。案件办理情况,可向具体办案单位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予告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X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邮政挂号信凭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X月XX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X月X日20 时许,接到吕XX的报警 ,同时也接到申请人的报警,经过被申请人认定该两起警情系同一警情,吕XX被认定为被害人,申请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公开事项属于“向特定对象告知的执法信息”,2022年X月X日申请人向被害人吕XX送达了《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2022年X月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拘留证》,于2022年X月X日向申请人家属送达了《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拘留通知书》,于2022年X月XX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于2023年X月X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洛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告知书》,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该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该向申请人告知的“向特定对象告知”的信息,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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