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区司法局

申 请 人:田XX

送达地址:郑州市XX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案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X月X日,有不明身份人员将XX建工有限公司使用且停放在XX高速互通XX项目地点的机械设备进行故意破坏,申请人作为XX建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XX派出所出警后受理了案件,案件受理期间,2023年X月X日,申请人邀请维修公司对损坏的机械设备维修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在现场鉴定时间且XX派出所民警刚离场情况下,现场再次突然出现不明身份人员将两台机械设备进行损坏,且对现场看管机械设备人员进行故意伤害,造成两人轻微伤,该案XX派出所受案后出具孟公(X)受案字〔2023〕13XX号受案回执,案件正在侦办当中,但2023年X月X日,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向申请人出具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调查决定书,对第一次机械设备被损坏一案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

申请人认为,两次机械设备破坏人员的主谋系同一人且该两次事件与中建X局存在着密切联系,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调查决定书的签字人员冯XX系中建X局项目负责人,因机械设备被破坏的两个案件存在连续性和关联性,在孟公(X)受案字〔2023〕13XX号案件的调查结果未出具前本案应当继续进行调查,且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调查决定书并未载明认定“没有违法事实”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民警也并未遵循法定程序,本案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故请求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核查并纠正孟津分局的错误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

一、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违法嫌疑人冯XX,男,19XX年X月X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21984XXXXXXXX,汉,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址:河南省XX市XX镇,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区XX镇中建X局项目部宿舍,现为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洛阳城区XX工程项目负责人。

二、基本案情

2023年X月X日18时许,在洛阳市孟津区XX高速转XX高速匝道(南侧),郑州XX建工有限公司承包XX高速公路洛阳城区XX项目桥梁桩基工程施工,田XX为XX建工公司施工负责人。田XX因施工期间工程款未给付问题,将其施工使用2台旋钻机(大型设备)停放在高速匝道的施工区域,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自2022年X月底开始以XX公司多次停工影响施工进度要求XX公司将机械设备撤场,至2023年X月X日未撤场,影响项目部对XX转XX高速匝道路面施工,项目部经理冯XX遂联系旋钻机售后维修人员打开2台旋钻机车门,其中黄色徐工旋钻机车钥匙在车上,可以正常启动驾驶,白色宇通旧旋钻机由维修人员将启动器拆开后连线可以启动,冯XX联系安排驾驶员高XX试驾了2台设备,试驾后将设备停在原地,计划在双方协商挪车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将车辆挪至施工区域以外,田XX发现后报警。

三、处理的程序和结果

该案田XX报称其设备被人故意损毁,我局XX派出所于2023年X月X日受理。经调查取证,无法证明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洛阳城区XX工程项目部及负责人的行为为故意损毁田XX的设备。2023年X月X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并于2023年X月X日、X日分别向违法嫌疑人冯XX、报案人田XX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四、案件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违法嫌疑人冯XX的陈述(2023年X月X日笔录)。证实2023年X月X日前后,冯XX因项目施工工期紧张,在多次通过电话、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田XX挪走旋钻机时,田XX始终以工程款未付清拒绝挪走旋钻机,导致2台旋钻机在施工区域影响正常施工,为正常施工,冯XX联系开锁及维修人员将田XX停在施工区域内的2台旋钻机启动,并安排驾驶员试驾车辆。

2、报案人田XX的陈述(2023年X月X笔录)。证实田XX系XX公司在XX高速XX项目负责施工,明知将2台旋钻机停在高速匝道的施工区域,收到项目部的通知要求其挪走设备,其以施工工程款未付为由,拒不挪走设备,后到现场发现设备损坏,并报警。

3、证人田XX、李XX的询问笔录、劳务合同、微信截图。该证据证明田XX的2台旋钻机停放在项目施工区域内(高速路匝道),田XX所在XX公司与项目部尚有90余万元工程款未结清,且部分工程款存在争议。项目部多次要求田XX从施工区域内撤离2台旋钻机,田XX拒不撤离。2023年X月X日,李XX带着驾驶员高XX、售后维修人员朱XX,黄色徐工旋钻机钥匙在车内,可以正常启动驾驶,因白色宇通设备没有钥匙,无法启动,朱XX将启动器拆开后以连线的方式启动设备,高XX驾驶设备移动试驾,确认设备可以移动。

4、证人高XX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2023年X月X日10时许,高XX试驾2台旋钻机,2台旋钻机在启动驾驶后各项操作正常,并不存在损坏情况。

5、证人朱XX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2023年X月X日上午,朱XX到现场后查看2台旋钻机,将白色宇通旧旋钻机启动器拆开后连线启动设备,司机高XX试驾设备,2台设备均正常工作,设备并未损坏,后朱XX离开。  

6、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证明2台旋钻机停放的位置在高速匝道施工区域,白色宇通设备启动器被拆开,执法视频资料证明2023年X月X日现场查看旋钻机的情况及2023年X月X日项目部及田XX两方共同寻找的维修人员在场时,试驾2台设备各项操作均正常的事实。

7、案发后,因当事双方存在工程款纠纷,我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民警多次到项目部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要求差距巨大,导致调解无法进行,我局民警鉴于该情况,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债务及侵权纠纷。

8、法律依据。经过客观、全面的调查,XX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XX工程项目部人员在施工结束后多次催促郑州XX建工有限公司将停留在高速匝道施工区域内设备撤场,XX公司负责人田XX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拒不撤场,项目部在此情况下寻找维修人员启动车辆以将车辆挪走,清理施工区域恢复正常施工,属于私力救济,该行为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因此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该案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综上所述,该案没有违法事实,我局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肯请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18时20分,申请人报警称其之前承包XX高速和XX高速XX项目桩基施工,于一个月前将自己的两台旋钻机停放在施工高速匝道,于X月X日下午发现有人私自打开旋钻机驾驶室移动两台设备,造成一台黄色徐工旋钻机动力头、钻杆故障,电子元件失灵,另一台白色CAT旋钻机启动器损坏,电子元件失灵,未发现零件被盗情况,损坏财务价值不详。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XX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于2023年X月X日受案,并把受案回执送达给报案人田XX,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孟公(X)受案字〔2023〕13XX号。2023年X月X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本案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对田XX、高XX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田XX、李XX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朱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冯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对该案件进行询问调查后认为田XX报称的设备被损毁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作出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3年X月X日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2023年X月X日田XX报称的设备被损毁一案立案、调查、询问、取证、作出决定、送达过程中,能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于2023年X月X日作出的孟公(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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