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冯XX
送达地址:河南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4103220020XXXXXXXXXXXXXX号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4103220020XXXXXXXXXXXXXX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X月X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XX茶(XX路店)案件号为:14103220020XXXXXXXXXXXXXX,举报内容为:本人于X月X号在XX茶购买一款XX白茶,金额为280元。根据被申请人回复,本人认为事情处理结果不清。被申请人回复:该茶饼属于农产品,根据GB7718该茶饼标识净含量不应当认为初级农产品,该茶饼宣传抗肿瘤,抗辐射,降血糖,养肝,养心,降血压等功效,不管是农产品还是食品均不可宣传治疗功效,该产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等若干规定,按照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罚款应在20万-100万。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对此虚假宣传答复只字不提,现请求办案人员做好以下三点:1、对于罚款不要避重就轻,不处理违法商家,是国家财政的重大损失;2、本人此次举报有奖,应按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请办案人员根据流程办事,本人随时配合办案人员提供材料;3、请将答复书面邮寄在本人平台预留地址,方便本人日后维权。请求办案人员秉公执法,牢记入职誓言,做到公平公正公。
被举报入XX茶营业执照名称:孟津区XX百货商店;经营者:牛XX。申请人购买的这款XX白茶为福建茶农周XX于2008年X月X日生产,属茶农自产自销行为,包装没有生产厂家字样(有茶农周XX的情况说明)。2009年X月孟津区XX百货商店负责人牛XX在郑州XX茶城经熟人介绍认识福建茶农周XX,并从他处购进XX白茶2包14块,每款单价80元,当时白茶没有生产标准。2015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于此类商品才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该店销售的是2015年X月X日之前生产的白茶,无法依据现在生产标准处理之前的行为,该茶饼外包装上也无针对此茶饼功效进行描述的宣传内容,但鉴于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已责令该店下架停止销售。在接到举报后,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满意的原则,积极对双方进行调解,同意为举报人退还购茶款280元,举报人索要赔偿款2800元,双方差距过大未能调解成功,终止调解。举报人举报的虚假宣传内容,查看其所购茶饼外包装并无针对该茶饼功效进行宣传的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详见附件。申请人对此不服,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并未告知本人复议的权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姚XX、姚XX、周XX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案的请示的答复》(2012年X月X日〔2012〕行他字第11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报〔2012〕59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姚XX、姚XX、周XX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前述内容的,复议期限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82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主旨,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应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可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作出结案反馈》未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因此,其申请复议应适用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期限。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复议期限。
被申请人称该茶属于农户自产自销,该茶有净含量,生产日期,也经过紧压改变了该茶的属性,换句话来说地里能长出茶饼吗?地里能长出称抗癌症的茶饼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茶饼)经过筛分、紧压等工序,改变了茶叶基本自然性状,不再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属于食品范围。根据GB7718-2011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涉案商品有预先包装、有净含量350克,符合预包装的定义。被申请人称:2009年X月孟津城关XX百货商店负责人牛XX在郑州XX茶城经熟人介绍认识福建茶农周XX,并从他处购进XX白茶2包14块,每款单价80元,当时白茶没有生产标准,2015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于此类商品才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本人是在2022年X月X日购买的茶饼也就是说销售经营者2009年至今从未建立进货检查检验监督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个食品经营者从2009年进货至2022年销售之间从未进行合格检查,办案人员却称没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该款规定了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检查验证义务,是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分别对下列经营者做不同的要求,这也是判断经营者承担具体义务的规范。食品经营企业的保存相关凭证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款规定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属于进货证件及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延伸。
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而言,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在此基础上应当对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及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方面进行查验;批发企业还有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优先适用,该涉案商品宣传治病,该茶饼宣传抗肿瘤,抗辐射,降血糖,养肝。被申请人称举报人所举报的虚假宣传内容,查看其所购茶饼外包装并无针对该茶饼的功效进行宣传的内容,查不到并不代表销售经营者没有违法行为,查不到并不代表没有发生过违法行为,申请人在举报中提到愿意配合办案人员随时提交证据,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1、本人在12315平台提供的有涉案商品;2、涉案商品本身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一条、七十三条、广告法的相关规定;3、属于被申请人管辖;4、在法定期限;本人举报日期为2022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12315作出的结案回复日期为2022年X月X日。但是被申请人在本人举报提交的附件中作出的不予立案日期为2022年X月X日,明显属于超期回复,根据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结案回复中指出商家于2009年进货,结案反馈并未提供商家的相关进货单据,且被申请人称该涉案商家是2009年进货的,可见涉案商品违法多年,被申请人却从未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的质量和检测报告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后也没有得到举报奖励。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内容作出的调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冯XX于2022年X月X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孟津XX百货商店销售的XX白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我单位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了执法人员展开了调查核实。经查,XX百货商店负责人牛XX于2009年X月从福建茶农周XX处购进福鼎白茶2包14块,每款单价80元。该款白茶系周XX于2008年X月X生产,属于茶农自产自销产品。当时没有白茶的相关执行标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颁布实施,2015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于此类商品才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该茶饼外包装上无针对此茶饼功效进行描述的宣传内容,但鉴于其外包装标识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店下架停止销售该款白茶。经责令改正后,该店目前已不再销售该款白茶。
对于举报人冯XX索要赔偿款2800元的诉求,我单位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XX百货商店同意为举报人退还购茶款280元,鉴于赔偿数额与举报人索要赔偿款差距过大,未能调解成功,我单位终止了调解,并建议举报人冯XX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22年X月X日,我单位通过12315平台向举报人回复了处理结果。综上,答复人认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迅速启动了调查处理程序,并积极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举报人。答复人的调查处理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二、申请人冯XX提出复议申请时,已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应予以驳回。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2年X月X日通过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申请人2023年X月X日才向孟津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已严重超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其次,针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被举报方,调查处理结果仅对被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作出的告知行为,是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告知行为本身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答复人无义务向举报人告知复议期限及救济途径。综上,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称自己于X月X日在孟津区(原孟津县)城关XX百货商店(XX茶)购买XX白茶,花费金额280元,发现该商品的执行标准是GB/T31751-2015,但该商品的生产日期确是2008年,认为商家出售了标注虚假日期的商品,该商品还宣传抗辐射、抗肿瘤、降血压等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希望商家“退一赔十”。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积极对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差距大未能调解成功,后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走司法途径解决。被申请人于2022年X月X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孟津区(原孟津县)XX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作出洛孟市监责改〔2022〕0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对投诉的XX白茶全部下架。
2022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编号为:1410322002022XXXXXXXXXXXX,称自己于X月X日在孟津区(原孟津县)城关XX百货商店(XX铭茶)购买XX白茶,花费金额280元,根据GB7718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该茶饼标识有净含量,不应当认为是初级农产品,该商品还宣传抗辐射、抗肿瘤、降血压等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处罚被举报人20万元至100万元。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过调查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22年X月X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X月X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410322002022XXXXXXXXXXXX号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410322002022XXXXXXXXXXXX号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