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X、葛XX、葛XX、付XX、葛XX、葛XX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镇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立案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河南省孟津区XX镇XX社区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家庭承包土地,多年来一家人一直耕种,种植梨树、杏树等果树,现在果树正值盛果期,承包地的产出是一家人收入的主要来源,2023年起,有相关人员跟申请人询问过土地征收补偿事宜,但申请人一直未见到与征收相关的任何文件,且未说明怎么补偿,未说要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2023年X月X日,2023年X月X日,2023年X月X日分别有不明身份人员在未通知申请人并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人耕地被强推破坏,申请人土地上的种植物被损毁,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事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报警,但至今未有任何人宣称对此负责。违法人员至今逍遥法外,申请人的损失至今也无人赔偿。
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立即立案查处申请人土地被强推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邮件第一次发出后,被申请人拒收,且不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只说不属于他们管所以不能收。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接警不出警也不处理,后申请人邮寄书面的《立案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不予接收也不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违法,现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一、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人:无。
二、基本案情
2023年X月X日上午,孟津区XX镇XX社区居民王X报警称葛XX开装载机将自己两亩多的土地及附属物推平;2023年X月X日12时45分左右,孟津区XX镇XX社区居民王X报警称李XX开装载机将自己三亩多土地及附属物推平;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巡特警大队于2023年X月XX日受理“2023.02.X孟津区XX镇王X物品被损毁案进行调查。
2023年X月X日上午11时12分,由XX镇政府牵头联合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五十多人,组织机械对XX一组内地面建筑物等统一强行拆除清理。随后XX社区一组群众不断报警,巡警三中队及时处警登记并一一做询问笔录后受理“2023.02.X洛阳孟津葛XX、朱XX等物品被损毁案”进行调查。
三、处理的程序和结果
2023年X月X日上午9时50分,孟津分局巡防三中队接110指令“孟津区XX对面XX一组地里的树被人推”,后民警赶到现场后,报警人王X及装载机驾驶员葛XX在现场,经现场调查,报警人王X称不认识葛XX,葛XX开装载机将自己两亩多的土地及附属物推平,后现场询问葛XX,葛XX称该地是孟津XX镇领导安XX让其推的,现场未见XX镇政府工作人员,后依法将葛XX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报警人王X制作询问笔录。
2023年X月X日12时45分,孟津分局巡防三中队接110指令“孟津区XX南边树被损坏”,后民警赶到现场后,报警人王X及装载机驾驶员李XX在现场,报警人王X称不认识李XX,李XX开装载机将自己三亩多的土地及附属物推平,民警在推地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法将李XX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李XX称该地是拆迁指挥部领导让其推的,该土地是政府在建公园项目,对报警人王X制作询问笔录。因未有镇政府及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于2023年X月X日受理“2023.02.X孟津区XX镇王X物品被损毁案”进行调查。
2023年X月X日上午11时12分,由XX镇政府牵头联合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五十多人,组织机械对XX一组内地面建筑物等统一强行拆除清理。随后XX社区一组群众不断报警,巡警三中队及时处警登记并一一做询问笔录后受理案件调查。经调查:XX镇XX项目是孟津区202X年重大民生工程,该项目西邻XX路,南邻XX大道,东邻XX大道,建设需占用XX社区一、二组土地337亩,涉及112户。前期孟津区XX镇政府等部门对该项目涉及土地进行附属物清点、丈量、核算补偿等工作,大部分群众已签字认可,2022年X月X日,孟津区XX镇人民政府成立XX征迁指挥部,对该项目土地进行清理地面树木、拆除临时房屋等。2023年X月份以来,XX社区一组群众以有不明身份人员毁坏其土地、(果)树木为由多次阻拦、报警,我局民警及时接处警,后依法受理案件进行调查。现查明此属于政府行为,没有违法事实。我局分别于2023年X月X日;2023年X月X日依法向王X、葛XX等人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后依次进行送达告知。
四、案件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王X、葛XX等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2023年X月X日孟津区X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XX镇XX征迁项目情况报告”。
3、受案登记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综上所述,孟津区巡警大队民警的接处警过程、受理案件及调查、终止案件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申请人王X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023年X月X日、X日,在孟津区XX镇XX公司对面XX社区一组,自己的承包地被装载机推毁,该土地上有杏树、梨树等果树,一座铁皮房。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巡特警大队出警赶到现场处警,于2023年X月X日受案,并把受案回执送达给申请人王X,案件文号为孟公(4103XXXX)受案字〔2023〕XX号。2023年X月X日,申请人葛XX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023年X月X,在孟津区XX南门对面XX社区一组,自己的地里果树等物品被推。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巡特警大队出警赶到现场处警,于2023年X月X日受案,案件文号为孟公(4103XXXX)受案字〔2023〕XX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对葛XX、王X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王X、李XX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葛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葛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X月X日对李XX、许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X、葛XX报称的案件进行询问调查后认定申请人王X、葛XX报称的案件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分别作出孟公(4103XXX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孟公(4103XXXX)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分别于2023年X月X日送达王X,于2023年X日送达葛XX。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孟津区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等人的报案后,及时指派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履行了接警、指令、调查、询问、作出决定的职责,不存在未履行立案查处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立案查处职责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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