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50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

申 请 人:蓝XX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XX区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于2024年5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5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4年4月X日在拼多多(XX农资)店铺,购买了XX氟啶虫酰胺啶虫脒XX 花椒草莓桃蚜黄蚜虫杀虫剂(35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我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该局,对于此回复我感到不服,该局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一、答复人认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024年4月X日,蓝XX通过全国12315系统投诉洛阳市孟津区XX镇的洛阳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XX氟啶啶虫脒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希望赔偿500元。

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我们接收到的是投诉派单,根据12315平台投诉需知要求,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投诉人提出诉求,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根据规定,我单位就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

我单位执法人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投诉人蓝XX现场调解,我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X日通过彩信形式向投诉人蓝XX发送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洛孟市场监管〔2024〕XX号和《投诉调解通知书》洛孟市场监管〔2024〕XX号,通知投诉人于2024年4月X日9时到孟津区XX市场监督管理所一楼参加调解。

截止2024年4月X日,投诉人没有按《投诉调解通知书》洛孟市场监管〔2024〕XX号要求到我单位参与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024年4月X日我执法人员通过彩信形式向投诉人蓝XX发送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XX号。对消费投诉作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因此,申请人对我局是否终止调解和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称自己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XX农资)店铺购买的涉案产品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被投诉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其赔偿500元。被申请人经过审查,于2024年4月X日决定受理,后被申请人作出孟市场监管〔2024〕XX《投诉受理决定书》和孟市场监管〔2024〕XX《投诉调解通知书》,并通过申请人手机号189XXXXXXXX进行了电子送达。因申请人未按投诉调解通知书的要求参加调解,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申请人手机号189XXXXXXXX进行了电子送达。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同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至申请人。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和投诉分开设立,本案在全国12315平台显示为投诉单。该平台上的投诉须知第8中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举报须知第5中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针对本案进行过举报登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详情、《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调解通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过依法审查,认定申请人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同时作出投诉调解通知书,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因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参加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告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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