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蔡XX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XX县
被申请人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5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洛阳XX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涉案商家药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X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告知内容为举报,经核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告知内容以及处理方式,结果均表示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该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XX号)未告知不予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难道公民没有救济权吗?不予立案可由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情节轻微不需处罚、证据不足等多种因素促成,市场监管局未告知查明的事实,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外,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局的答复内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恳请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支持复议请求,撤销市场监管局答复内容,责令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答复书,以维护法律的威严。
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4月X日,我所接到蔡XX举报,称洛阳XX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药品,在发布药品广告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有不一致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接到举报后,随即派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洛阳XX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药品发布药品广告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情况属实。此产品链接为2024年3月X日上线,浏览量仅为16个,成交量为5个。因发布时间较短,点击量较低,且造成危害较小,洛阳XX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第一时间采取了立即下架产品链接的紧急措施。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洛孟市监责改〔2024〕XX号,该公司于2024年4月X日采取了立即下架产品链接的措施,并对员工和广告发布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4年4月X日,我局以彩信方式发送了(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投诉调解通知书,通知当事双方于2024年5月X日到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所参加调解(如不能到现场,双方当事人可进行电话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我局将依法终止调解。
洛阳XX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我们的意见是不予立案查处。
答复人认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迅速启动了调查处理程序,答复人的调查处理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综上,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称自己在京东商城购买的涉案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全面查处,依法赔偿,依法奖励。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4月X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过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网络平台销售药品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监责改〔2024〕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被投诉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被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5月X日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管所作出市场监管〔2024〕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5月X通过发送彩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X日作出洛孟市监〔2024〕不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洛孟市监〔2024〕投告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