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44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区司法局

申 请 人:黄XX

地    址:重庆市XX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于2024年4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的方便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4月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邮件号XA3971531XXXX),物流显示2024年4月X日签收;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书告知被申请人号码没有短信接发功能,且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来电、书面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此案中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明显有诉求依法赔偿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行为构成程序违法,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我局于2024年4月X日接到申请人黄XX对洛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书,举报称,本人在其拼多多店铺购买的“XXX”干吃面,发现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我们接收到的是举报书,根据规定,我单位就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

我单位于2024年4月X日对洛阳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公司拼多多商城店铺,查看举报人举报的“XXX”干吃面,在查看配料表和参照现场打开的两包干吃面中未发现食品中添加有芝麻,经检查该食品外包装配料表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洛阳XX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还提供了购进票据及“XXX”干吃面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综上内容,我们认为洛阳XX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我单位于4月X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于4月X日通过邮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黄XX。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称自己于2024年4月X日在拼多多购买的方便面产品内含有白芝麻,但未在配料表标注,其认为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4年4月X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在现场打开的两包被举报的涉案产品中未发现添加有芝麻。被举报人可以提供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等材料。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4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监〔2024〕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洛孟市监〔2024〕投告第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为《举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信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书中不含《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的内容,不能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中含有投诉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举报书》、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洛孟市监〔2024〕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洛孟市监〔2024〕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中含有投诉的内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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