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程XX
地 址:洛阳市孟津区XX镇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4月X日9点20分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临时停车到XX小区送东西,当时小区外无可用车位。将车辆停放在XX小区西门正门口左侧车位上(该车位小区装修车辆出入不便),小区保安让车辆往后倒了一下,车辆前轮在车位里,后轮及大部分车身出车位,这样不影响小区车辆正常通行,就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此处。9 点30分左右发现车辆被执法人员贴上罚单,随后将车辆驶离该处。
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标准、完好。第十八条 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该路未设置禁停标志,施划车位在XX小区正门口,施划车位不合理。豫CHXXXX 车辆停放位置未影响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停放时间短,并且首次违停。处罚200元罚款,存在处罚过重行为,请求撤销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04月X日09时23分,申请人程XX将豫CHXXXX小轿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服理由,答辩如下:
关于申请人的停放行为:由现场照片可见,现场施划有停车位,划线清晰,当事人将车辆超出停车位停放,明显属于违规停车行为。
申请人认为该路未设置禁停标志,施划车位在XX小区正门口,施划车位不合理:首先申请人将车辆超出车位停放行为与有无禁停标志无关,根据现场照片可见,该车辆停放位置一侧为人行道,并无车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情况。
申请人认为违停行为200元罚款处罚过重: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对机动车违停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全省违停处罚额度均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不服理由并不成立。故申请人程XX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X日9时23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CHXX小型汽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路(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5月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12月6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车位是规划整齐的用来专门停车的位置,本案中,申请人仅将车辆前轮停放在停车位上,其超出停车位停车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停车。被申请人拍摄的照片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XX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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