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 请 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于2023年11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3年X月X日在拼多多某药房店铺,购买了严重荨麻疹划痕性荨麻疹皮肤瘙痒红斑丘疹肤痒颗粒荨麻疹口服药(21.41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用语:过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我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该局,要求其协助我跟经营者协商调解,然而没想该局给我的回复竟然是(该店在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均在总部运营,在孟津区的连锁门店只进行实体门店经营,某某公司总部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区,建议投诉人向某某公司总部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投诉。)对于此回复我感到不服,该局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2023年X月X日,我局接到蓝某某投诉,投诉拼多多某药房某某店铺销售的肤痒颗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的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某某公司在孟津区经营的有孟津会盟大道药店、孟津孟庄药店、孟津小浪底大道药店、孟津河清路药店、孟津中兴路药店、孟津第八分店、孟津第九分店、孟津麻屯店、孟津朝阳药店、孟津文昌苑店十家门店在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均在总部运营,在孟津区内的连锁门店只进行实体门店经营。

如果以后再开办实体店在互联网上所属开展经营活动均在总部运营。孟津区内的连锁门店只进行实体门店经营。

某某公司总部地址在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区,不属于我辖区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X月X日在12315平台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投诉人。

 综上,答复人认为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X月X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严重荨麻疹划痕性荨麻疹皮肤瘙痒红斑丘疹肤痒颗粒荨麻疹口服药,到货后发现该店铺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宣传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协调被投诉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之后,于2023年X月X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到某某公司孟津会盟大道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被申请人调查,某某公司在孟津区经营的的有孟津会盟大道药店、孟津孟庄药店、孟津小浪底大道药店、孟津河清路药店、孟津中兴路药店、孟津第八分店、孟津第九分店、孟津麻屯店、孟津朝阳药店、孟津文昌苑店十家门店在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均在总部运营,在孟津区内的连锁门店只进行实体门店经营。如果该公司以后再开办实体店在互联网上所开展经营活动均在总部运营。孟津区内的连锁门店只进行实体门店经营。某某公司总部地址在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区。

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不在孟津”,该案不属被申请人管辖。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市场监管平台的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管平台的回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及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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