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3〕39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区司法局

申 请 人:张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社区居民,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XX社区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因“孟津区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建设,上述房屋被纳入项目拆迁范围之内。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105743243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信息,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建设项目的: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见附件5):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且已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回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开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孟津区发改委收到张X提交的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的政务公开后,积极配合,查询到该项目在我委办理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区发改委出具了该项目备案证明,加盖备案专用章,于2023年X月X日下午5点35分在孟津区邮政局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回政务公开申请人张X。

根据邮政内部系统查询结果,张X于2023年X月X日中午12点6分签收该信件。孟津区发改委在收到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核实相关情况,并与张X电话联系,告知该项目的备案证明已寄出,其本人已签收。电话中张X查找了其所收信件,已经找到了我委寄出的项目备案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EMS向洛阳市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孟津区黄河路(XX段)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于2023年X月X日将信息公开答复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X月X日将信息公开答复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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