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30 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2〕6号

申 请 人:贾某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城关镇某社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城)行罚决字〔2021〕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某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孟公(城)行罚决字〔2021〕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某日晚23时左右与朋友在孟津城关镇某地吃饭后准备骑电瓶车回家。在桂花大道与小康路交叉口与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相遇,后拦住我与朋友所骑车辆,我与朋友跟对方讲明经此路过,并不认识对方。谁知对方二话不说将我与朋友打翻在地,并牢牢压住身体,遭受多人殴打,本人脸部,腿部受伤。几分钟后路人报警双方被拉开。而后我因对方挑衅投掷土块并大声辱骂实在欺人太甚便又折回还击,但都未造成伤害。随后民警赶到处理,涉事双方被带回到派出所,后公安机关作出双方(我方两人对方两人)各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处罚。没有进行调解协商解决,申请人承认在此事处置过程中有不当举措,但都非主观为之。请上级领导明鉴。另当晚对方参与此事人员是否全部接受处罚不得而知。此事件中申请人行为定性为严重是否合法合理。被打者与打人者处罚相同是否有失公允。以上内容叙述真实无需假,公安机关有笔录视频资料。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根据事实情况作出裁定,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日晚上23时许,在孟津区城关镇桂花大道与小康路交叉路口处,梁某、贾某一方与王某、王某某一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梁某、贾某一方与王某、王某某一方相互殴打对方。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等证据证实。

经查,违法行为人梁某、贾某、王某、王某某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且系结伙殴打他人,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王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贾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梁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王某某进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二、对贾某提出复议的理由,答复意见如下:

申请人贾某提出对孟公(城)行罚决字〔2021〕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撤销作出的孟公(城)行罚决字〔2021〕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我局经调查认为:2021年12月某日晚上23时许,在孟津区城关镇桂花大道与小康路交叉路口处,梁某、贾某一方与王某、王某某一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梁某、贾某一方与王某、王某某一方相互殴打对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贾某作出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对贾某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某日,梁某报警称自己一方人和王某一方人因琐事在孟津区城关镇桂花大道与小康路交叉路口处发生打架。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城关派出所于2021年12月某日受案,案件文号为孟公(城)受案字〔2021〕某号。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于2021年12月某日对梁某、王某、贾某、王某某、刘某、张某、王某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对该案件进行询问调查后认为在孟津区城关镇桂花大道与小康路交叉口处,梁某、贾某一方与王某、王某某一方因琐事发生相互殴打一案的违法嫌疑人贾某殴打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孟公(城)行罚决字〔2021〕某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某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某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2021年12月某日在孟津区城关镇桂花大道与小康路交叉口处,梁某、贾某一方与王某、王某某一方因琐事发生相互殴打一案的立案、调查、询问、取证、送达过程中,能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孟公(城)行罚决字〔2021〕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于2021年12月某日作出的孟公(城)行罚决字〔2021〕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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