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终字〔2022〕2号
申请人:吴某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某号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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