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孟津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为切实做好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年检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及时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
二、年检范围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孟津区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三、年检时间安排
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四、年检材料要求
社会团体应当于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
2025年3月1日起,社会团体可登录 民 政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进入“社会团体”,进入后点击 ““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果之前没有注册的,请先注册,第一步,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s://zwfw.mca.gov.cn)后,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右上角的“注册”。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第二步,点击左上角的“法人用户注册”。第三步,依次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请登录民 政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进入“社会团体”,进入后点击 ““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二)准备纸质材料
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三)报送纸质材料
1. 社会团体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孟津区民政局(地址:桂花大道398号316室)。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团体,孟津区民政局不再接收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2.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制度须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4. 党组织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下派党建指导员的函。
5. 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五、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对于不按时依规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 各社会团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年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5月31日之后参加年检的,请在5月1日前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我局递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后,最晚延后期限2025年8月31日。
2. 对于逾期参加年检且未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社会团体,原则上2024年度检查不得给予“合格”档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 对于之前年检正常,但2025年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 对于2024年未参加年检且2025年仍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将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并依法依规启动行政撤销登记处罚程序。
5.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检将重点从2024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抽取。
6. 截至2025年8月31日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均不再给予年检,按当年未年检记录。
7. 上述所有涉及的行政处罚,都会在程序履行完毕后在新闻媒体公告,请社会各界协助监督。
(二)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应积极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三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成立党组织;不足三名的,可联合成立党组织;没有党员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六、年检方式、内容和结论
(一)孟津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结论。
(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的,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 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 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 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 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 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 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 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 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 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 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 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 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 2024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 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 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 其他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且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联系人:王国峰 联系电话:67915827
2025年3月18日
(撰稿人:苗丹丹 审核人:许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