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孟政办〔2023〕10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划调整和我区入选全省养牛大县培育县等实际,根据《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9〕120号),在原《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孟政办〔2020〕1号)和《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利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洛吉政办〔2020〕2号)的基础上,对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调整规范。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16项法律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孟津区的生态环境安全、创建良好的生态文明城市环境为目的,控制孟津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践行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协调一致、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以孟津区的城市规划定位为依据,科学合理地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相关内容已于2022年11月19日第10次书记专题会研究通过。2022年12月30日充分征求、吸收了区直各相关部门和十镇四街道的意见建议。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9日通过政府网站反馈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23年2月16日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划入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河流、水库保护区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畜禽养殖数量区域。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按照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孟津区实际,对于不在禁养区范围以内但是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划分为限养区。(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均划入畜禽养殖养区。在划分适养区范围的基础上,综合我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肉牛奶牛产业基础及未来发展潜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按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结合的原则,将以下区域作为建设“两牛产业示范园”的重点发展区域:横水镇小浪底镇常袋镇西北部城关镇北部白鹤镇西部

适养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关于实施时间的说明。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孟政办〔2020〕1号)和《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利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洛吉政办〔20202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洛阳市孟津区农业农村

解读人:李国平  联系方式0379-67912456

规范性文件:http://www.mengjin.gov.cn/html/1//2/151/161/87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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