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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28日   

孟政办〔201175

 

 

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孟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孟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参保、保费收缴和待遇支付工作,根据《孟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缴费。

第二章 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父母、子女、儿媳、养老女婿及配偶)到村(居)委会办理登记参保手续。续保时持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居)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第三条 村(居)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收缴保险费,填写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携“二表一证一册”和养老保险费,在填表后5个工作日内到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填写缴费汇总表,复核缴费证,登记该次缴费记录,将资金上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指定账户,并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相关材料在信息录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交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审批。

第五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负责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三表一册”和银行缴款单,确认无误后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进行复录,为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并将办理终结的相关材料返还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六条 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市财政为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财政补贴10元。重度残疾人(一级)个人不缴费,其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

对烈士遗属,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元。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每年11日至1231为一个缴费年度。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收缴,每年的缴费时间为31430

第四章 个人账户资金和计息办法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九条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按储存额以复利计息。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1. 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每人每月55元,我县财政补贴每人每月5元。

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持缴费证、户口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各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孟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各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携带申请表、缴费证、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明细单,从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编制的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据本人自愿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待条件具备时转移,也可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镇之间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其它补助和利息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向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核实后,将其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县社保中心,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每月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数据库对比,确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 个人账户继承

第十八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继承手续。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居)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镇、产业集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以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12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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