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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08日   

孟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5-2009五年规划》(洛政〔2005〕73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公正、公平、文明、廉洁”地开展执法活动,特制定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如下:
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 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设。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造就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确保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有法律依据。开展委托行政执法,委托机关应当与被委托组织签订委托协议,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三、坚持持证上岗和年度检验制度。上岗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共用法律规范及专用法律规范培训,经考试合格者,获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证件经年度审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四、开展亮证执法并说明执法意图。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主动说明执法意图。执法证件复印件和相关身份表述应当载入执法案卷。凡未出示执法证件者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检查中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五、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为民服务观念,积极维护安定团结局面。正确行使执法手段,妥善化解执法争议,耐心细致做好稳定工作,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六、实行理性化、人性化、帮扶式执法。对行政行为相对人易于违反而又难以知晓的法律规范和依法应当加罚的事项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醒,及时警示,以免因其不知情造成损失扩大。
七、努力塑造执法人员良好形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体态端庄,待人礼貌,用语规范。
八、坚持执法活动 “六公开”原则。
  (一)公开行政执法依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没有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公开行政执法程序。树立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意识,自觉公开行政执法的方法、步骤和顺序;
  (三)公开执法人员身份。适时将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机关、执法类别、执法范围等信息,按规定录入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公示网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开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公布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前后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后,应当向行政行为相对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
    (六)公开执法结果。将最终执法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可能提出的疑问,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实行阳光政务,避免暗箱操作。
  九、坚持执法活动“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活动中办理个人事宜,或者在个人活动中开展执法工作,严禁向行政行为相对人敲诈勒索;  
(三)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者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严禁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严禁试用、借用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产品;
(五)不准擅自处理、擅自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样品;
(六)不准随意改变行政执法种类、幅度和范围,严禁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或者越权执法;
   (七)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严禁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或者纵容违法行为;
(八)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参与执法活动;
(九)不准刁难、打击和报复行政行为相对人,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十)不准利用行政职权,以协会名义变相为本单位敛钱、敛财,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十、坚持法定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15日内报市政府):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对外商和外来投资企业作出处罚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次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一次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一次作出3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七)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的。
十一、坚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审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单位依法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当事先将法律依据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报市政府审核;未经市政府核准,不得付诸实施执法行为。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点推进项目涉及的单位;
(二)国债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涉及的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规模以上的重点企业;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
十二、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依法纠正或者撤销不当具体行政行为。
十三、搞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调阅、查阅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材料时,被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关材料。被评查单位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十四、严格实行执法责任追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绩效档案,认真进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严肃处理违法执法行为。 
 
 
 
主题词:司法  法制  行政执法  通知
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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